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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与生俱来且不可避免,行政诉讼相较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更具中立性,因此受到人们的亲睐。但是,在实践运行中,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并没有充分实现,因此需要建立一种合理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来监督行政权力的运行和法院的审判活动,确保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在这种背景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应运而生。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在制约行政权、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维护司法权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和司法体制改革逐渐步入深水区,新、旧问题大量涌现。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本身的设计缺陷使得监督效果难以实现,进而使得公众对该项制度产生了怀疑。此时,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加以研究,正视其存在的问题并不断加以完善,是消除公众疑虑和确保此项制度发挥其功效的必由之路。本文主体分为四个部分,简述如下:第一部分是对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概述。该部分通过对检察监督制度的概念界定、性质的判定,以及在具体监督过程中监督范围的确定,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基本问题作出说明。第二部分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即将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相关规定的分析,找出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在制度设计和制度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介绍了国外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和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该部分先是对外国法律中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相关制度进行了梳理,随后细述了与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密切相关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力求可以从这些不同或者类似的监督制度中找到解决我国该制度现存问题的思路。第四部分对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构想。该部分在前文基础之上,提出应当从立法与实践两个层面解决现有问题,通过不断完善立法构建科学合理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并在实践工作中通过不断加强各方联系,提高检察机关业务能力来确保监督效果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