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罪刑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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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冒名顶替入学等冒名顶替事件引起了社会公众和法学界的高度重视,众多学者也曾从宪法或民法层面对冒名顶替行为进行研究。《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冒名顶替罪,启动刑法打击这类严重冲击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本文从刑法层面对冒名顶替罪展开讨论,全文除引言外主要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冒名顶替罪的入刑背景并分析了冒名顶替罪入刑的正当性。在本罪入刑之前,理论上对于是否专门增设规制冒名顶替上大学的新罪名存在赞成和反对两种观点;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以侵犯姓名权为由打击冒名顶替行为。在其他法律部门难以有效调整此类法律关系时,冒名顶替罪入刑是对刑法谦抑性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守,本罪入刑不属于现象立法。第二部分以传统四要件为视角,对冒名顶替罪构成要件的相关问题进行解读。冒名顶替罪的客体是高等学历教育、公务员录用、就业安置的管理秩序。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冒名顶替入学可以划分为直接型冒名顶替、自动放弃型冒名顶替、冒用户籍自考型冒名顶替、交易型冒名顶替四种行为模式。条文中的“冒用”与“盗用”的含义不同,盗用更着重于强调违背权利人的意思;“顶替”为一种非此即彼的状态,顶替获得他人的资格会造成他人丧失相应的资格;“组织”“指使”的行为方式不同。冒名顶替罪中特殊主体的表述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改为国家工作人员是为了打击高校中参与冒名顶替的工作人员。第三部分着重解决冒名顶替罪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面临的难题。完成冒名顶替需实施多个违法行为,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易触犯其他罪名,本罪与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为吸收关系,以冒名顶替罪定罪处罚;本罪与行贿罪为牵连关系,择一重罪处罚;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本文认为在认定冒名顶替罪共同犯罪中应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的观点,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冒名顶替罪在适用中应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能为了安抚公众情绪而滥用权力。第四部分以完善冒名顶替罪为落脚点,针对冒名顶替罪立法中存在的法定刑配置不完善、立法漏洞难以打击冒名顶替“产业链”中的经营者等问题,本文提出应当将冒名顶替罪的最高法定刑提升至七年有期徒刑,将常见多发的冒名顶替他人事业编制资格纳入本罪,并增加兜底性条款以打击冒名顶替产业链中的经营者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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