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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恢复性司法的不断推进,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在刑事程序法中受到高度关注。但犯罪被害人学的理论研究以及实践表明,有过错的被害人往往以不同方式和程度参与犯罪互动并实际影响着犯罪的发生、发展和最终的危害结果。可见,对被害人的保护和非难应当是兼顾的。尤其是在刑法学视域下,基于惩罚保护并举,和客观中立的刑法立场,应当重视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产生的实质性影响,并在对犯罪人的定罪和量刑过程中予以充分考量。本文以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为研究对象,结合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理论、立法和判例经验,系统论述了被害人过错行为对犯罪人定罪和量刑的双重影响,并且尝试探究了被害人过错制度在我国犯罪构成以及刑罚裁量中的地位和意义,同时提出若干制度设想。文章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刑法学意义和犯罪学意义的被害人过错行为进行了区分,界定文章的基本概念,明确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达到影响犯罪人定罪量刑程度的应当受刑法否定性评价的行为。第二部分:详细论证了被害人过错何以能够影响犯罪人罪刑的理论依据。对此,国内外学者提出了有条件的权利原则、自我答责等众多理论,各学说均有其合理之处,亦不乏片面。基于刑法学理,违法性和有责性减少应当是被害人过错影响犯罪人定罪量刑的法理依据,而为确保被害人福利和犯罪人权益的刑事政策考虑是其政策依据。第三部分:对被害人过错在英美、大陆法系和我国影响定罪量刑的立法和司法适用现状进行了比较分析。在定罪方面,重点论述了作为犯罪阻却事由和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过错行为在域外法系某些国家和地区对具体定罪的影响,揭示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对被害人过错影响犯罪人定罪的忽视;在对量刑的比较分析中,被害人过错在域外刑法被广泛地规定为法定量刑情节的现实反映出其在我国仅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所凸显的地位和功能缺陷。第四部分:提出构建我国被害人过错制度的设想。被害人过错影响定罪的功能取决于其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地位,可适时改造并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积极探索以被害人过错为根基的其他类型化的排除犯罪事由和定罪情节,同时完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相关犯罪的犯罪构成和罪名体系;而在量刑体系中,被害人过错功能的发挥有赖于其地位的提升,应将其法定化,具体路径可以是,与《量刑指导意见》等规范性司法文件相对应,条件成熟时在刑法总则以及分则中对被害人过错情节做出明确规定,必要时也可发布新的司法解释以更加科学规范地指导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