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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于年和燕京大学的同学研究“地缘组织的人类共同体”时翻译的一个名词。把“社”和“区”两个字联系起来,在当时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定义来研究,并逐渐成了中国社会学的通用术语。我国第一次以官方形式界定社区的概念是在民政部1986年提出开展社区服务的要求中出现,1987年,民政部在武汉召开全国城市社区服务工作座谈会,会上对社区服务的内涵进行更深入的定义,明确了未来社区服务的发展方向。90年代初,在社区服务界定的基础上,政府借鉴国外社区的实践和理论,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社区建设的理念,并在特定城市进行试点。1992年10月,中国基层政权建设研究会在杭州召开“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理论研讨会”,自此社区服务的概念延伸为社区建设。2000年12月出台的《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是指导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发展方向的纲领性文件,文中提到:“社区是指聚居一定地域内的人们所形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①套用到城市社区上则是指聚居在城市中一定地域内的人们所形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我国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做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本文将认同该界定并把城市社区主要探讨范围。
目前我国城市社区存在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企事业单位职工大院居住区;二是街道居民居住区;三是商品房屋居住区。前两种类型在改革开放以前就已经存在,后一种类型是改革开放后出现的。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城市社区建设经历了产生、扩展和深化的发展阶段,并成为中国社会转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区作为社会和社会管理的基本单位,在社会发展中的独特地位、价值和功能也日渐显现出来。而社区建设在调整城市社会利益关系、解决社会问题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我国政府在这个关键时期提出了建设和谐社区的要求。建设和谐社区的意义有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社会先进文化的发展和传播、满足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而协调和理顺社区利益关系,建利益表达、利益协调、立利益满足等社区利益调整机制是和谐社区建设的关键。
就全国来说,社区建设仍然是一项崭新的事业,是在动态中发展的,仍然有许多老问题没有解决,仍然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尤其是目前,随着我国经济成份和经济利益格局多样化、社会生活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形式多样化,社区建设面临着新形势下新的机遇和挑战,承载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艰巨使命。
本文以建构一种理想的社区利益调整模式为主线,以分析多元主体之间的博弈为宗旨,以和谐社区的实现为目的而展开论述。
文章在第一部分首先介绍我了我国社区建设的发展历程、现状和目标。综合官方和学术界对社区的定义,界定了什么是和谐社区,并把我国的城市社区定为文章的研究对象。同时文章还阐释了社区建设的理论分析工具,即公共利益理论、搭便车理论和治理理论。并用这些理论剖析和建构我国当前的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最后提出了社区建设的理想模式和发展趋势。
从社区建设的实践来看,主体状况如何,包括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与政府、与社区党组织、与物业管理机构、与业主委员会、与社区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等,不仅影响社区的建设和运作,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起决定作用。要实现理想的模式,就必须处理好社区建设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文章在第二部分将用公共利益理论来观察我国当前的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并希冀在分析过程中提出一种更能体现和谐社区内涵的社区建设模式。然后在这一新的理念上来探讨主体构成以及现阶段各主体的角色和地位,并希望能理顺其关系。
在理顺关系的基础上,文章的第三部分运用图表和几个简单的博弈模型开始深入分析主体之间的博弈关系,从而揭示出社区建设过程中的主体应该在信任、共享的基础上,形成彼此之间可持续的互动与合作关系,最终达到合作博弈的状态。与此同时也充分证明了以合作主义为价值取向的理念适应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新变化,是社区发展的内在要求,在社区中具有实证的经验依据和现实的必要性。
在社区建设博弈中,社区各利益方都要考虑到其他各方的利益和可能行为来做出自己的决策,任何一个单方的决策如果不能得到其他方的同意都有可能将社区建设带入非良性循环中。只有通过多方博弈竞争中的利益协调来达到均衡,才能实现中国社会和谐的最基本要素公平与公正。文章在最后一部分通过社区建设主体间利益关系的协调,展望社区建设的发展趋势,希望能建立一种社区建设各主体相互依赖,为实现目标彼此交换资源、合作互动、持续协调的网状结构。最终得出结论:实现博弈均衡的社区才是真正的和谐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