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使得证券交易产品创新化、复杂化、专业化的趋势不断加强,这带来了两个不稳定因素:一个是投资者在参与证券市场交易时越来越依赖于证券商的推荐;另一个是投资者与证券商之间因获取市场信息能力的差异导致了双方力量的不平衡,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为了平衡双方的力量,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适当性”在证券业领域已成为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规则,进而形成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本文拟就证券业投资者适当性规则进行研究,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引言以“Morgan Stanley UK Group v.Puglisi案”和“林将吟诉渣打银行案”两个案例引出了本文研究的问题,概述了我国证券业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研究现状,提出了本文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第一部分,研究证券业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理论概述。对证券业投资者适当性规则加以界定;从投资者、经营者、监管者三方的权利义务、权力责任入手,论述了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权利义务体系。第二部分,研究证券业投资者适当性规则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对我国适当性规则的现状进行梳理,从践行情况进行考察,发现我国适当性规则在立法上、实施中存在的现象和问题,为后文中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建议打下基础。第三部分,对域外证券业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立法模式、适用对象、适当性义务、法律责任、救济途径方面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出我国可以从中受到的若干启示。第四部分,对我国证券业投资者适当性规则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思路。首先,从权利义务维度和责任救济维度两个方面入手,构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整体框架;其次,从投资者分类和产品分类、投资者和经营者权利义务、监管规则三个方面展开,充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最后,从对投资者权利的适当限制和对经营者义务的适当豁免两个方面补充,完善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制度设计。结语部分,提出借《证券法》修改的契机确立投资者适当性规则制度的地位,并指出完善我国证券业投资者适当性规则仍需处理好多方面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