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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种非标准劳动用工,近年来在我国迅速发展并呈现出一些问题。但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其的调整很少,这导致了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制存在很多不足。本文根据非全日制用工自身可存在多重劳动关系、从属性减弱、用工形式灵活等非标准特点和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立法目的——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平衡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对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制进行整体性的研究。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非全日制用工的解读。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和特征进行分析,并重点解析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性质,明确非全日制用工本质上是一种非标准的劳动用工关系。同时厘清全日制用工、灵活用工、非正规用工、临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之间的关系。第二部分,我国非全日制用工面临的主要问题。首先,我国对非全日制用工的重视和认识不足,在关注非全日制用工促进就业作用的同时,忽视了其非标准用工的特性,进而导致在法律规制层面仍然用传统标准用工的立法理念来指导非全日制用工立法,造成立法理念的错位。其次,实践中,非全日制劳动者在社会保险、终止合同、工作时间等方面的基本权益受侵害的现象较为严重,但是我国有关劳动工时工资、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劳动基准方面的规定对非全日制劳动者却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存在法律规制的缺位。最后,非全日制用工存在一些法律规制弹性不合理的地方。在合同订立形式和终止用工的规定上弹性过大,与我国的现有国情不符。同时,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调整范围和法律规制的内容,存在弹性不足,与非全日制用工迅速发展的现状不符。第三部分,我国非全日制用工法律规制的对策建议。首先,在立法理念上,提出确立“刚柔并举”的立法理念,“刚”,即需要国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限制用人单位的部分权利,确保非全日制劳动者应有的基本保护,实现一种底线的公平;“柔”,即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的非标准特性,在法律规制的方式方法上作出相应的变通,以适应非全日制用工的发展,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劳动力市场中的配置作用。其次,在劳动基准方面,对非全日制用工在工时、休假、最低工资、社会保险方面的基准进行补充完善,确保对非全日制劳动者进行低标准、广覆盖的劳动保护。最后,在非全日制用工的调整范围、规制内容上进行扩大,在合同的订立形式和终止用工方面进行有限限制,确保非全日制用工形成一种灵活安全的用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