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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繁荣的今天,消费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原则,只有交易各方主体秉持诚实信用,享有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才能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然而,日前不断有新闻曝出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青岛大虾”、“黑龙江天价鱼”、“毒奶粉”、“毒豆角”事件,引发了全国舆论的高度关注。这些事件都反映出在掌握商品和服务的信息方面消费者相较经营者处于弱势地位,若经营者不能在交易过程中如实的向消费者履行重要信息的披露义务,必将使得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 本文第一部分从我国立法出发,分析了经营者告知义务的概念、性质、制度价值、范围、告知形式及立法制度上的缺陷。第二部分将我国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规定与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欧盟、台湾立法关于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规定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国外立法中关于虚假陈述及认定标准、集团诉讼制度、消费者撤销权制度、反悔权制度等方面的规定是应当为我国立法所借鉴的。第三部分在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对我国应当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等方面如何对经营者告知义务的履行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建议,具体包括细化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范围及履行方式、合理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细化特殊交易方式下的权利义务、完善第三方组织认证制度、完善政府及相关社会性团体的服务职能、完善归责原则、推进简易程序和集团诉讼制度的适用、促进司法与执法的程序衔接、深化行政执法机构体制改革等。 本文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在阐述了我国经营者告知义务履行现状的基础上,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分析了我国经营者告知义务的立法问题;运用了比较的分析方法,对大陆和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的立法进行了分析;运用法社会学分析方法,理论联系实际,提出切合我国现状的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的告知义务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做出一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