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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能力是我们人类延续和亲属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基于人类生理遗传和生育文化产生的生育权也就成为人的基本权利,受宪法保护应为题中之义。生育权作为宪法保护公民最基本的一项民事权利,应属人身权中的身份权。对生育权内容的确定是法律保护生育权的前提或基础。生育权是每一个自然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但生育权利的实现必然受到法律和道德力量的约束。 论文分五个方面对生育权利进行了研究: 第一部分对生育权的一般理论进行了探讨。一是探讨了生育权的本质,从生育权概念和特征的分析,认为生育权属于人身权,进步说属于人身权中的身份权;二是作者认为生育权是受宪法保障的民事权利;三是作者认为在婚姻的框架下,生育权也属个人独享之权利而非夫妻共生共有之权利。 第二部分本人对生育权利的内容予以确定。认为生育权的范围应该是:是否生育的决定权;生育子女数量的决定权;生育性别的选择权;生育安全权;生育保障权;生育时间的选择权。 第三部分本人对生育权的限制进行了探讨。认为法律应该对生育主体的生育年龄进行限制;对生育子女的数量进行限制;对生育主体的生育方式进行限制;对严重传染性疾病患者的生育权利进行限制;对选择生育子女性别的行为进行限制。 第四部分本人对特殊主体是否享有生育权利进行了点滴思考。认为独身公民享有生育权利,确切说是享有生育权利能力;已婚男性公民享有生育权利能力和不生育的行为能力;服刑人员和死刑犯也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