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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行政诉讼法》初次将行政协议争议案件纳入受案范围,但对于行政协议效力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相关的立法也不够完善。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无效争议案件面临具体理论与法律适用规则不足的难题,为此构建行政协议无效司法认定制度具有重大的意义。由于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与契约性双重属性,决定了行政协议无效认定不能完全照搬行政行为无效理论,也不能完全参照民事合同的效力理论,而目前我国的学术研究中,关于行政协议无效司法认定的并没有详细的研究。为此,本文重点通过归纳总结、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归纳总结我国行政协议无效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入分析其产生的原因。进而结合域外部分国家的经验以及我国的立法现状,对完善行政协议无效认定制度、构建无效行政协议后续处理机制提出完善制度建设意见和司法实践建议,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文中观点借鉴吸收了其他人的研究成果和资料,并在“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制度完善建议”等方面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有所创新。本文基于对行政协议、无效行政协议的充分认识,对行政协议无效司法认定问题展开讨论。首先,深入探讨行政协议无效司法认定中存在的认定要件瑕疵、审理规则不明、认定程序不健全、法律后果不明、欠缺后续处理机制等主要问题,并对存在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其次,通过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有代表性的行政合同无效认定制度进行综合比较,归纳域外先进经验对我们的借鉴及启示意义;最后,本文认为解决行政协议无效司法认定中存在问题需要综合考虑:一是确定行政协议无效认定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二是借鉴域外国家先进经验,提出设置行政协议专章规定、完善行政协议无效认定要件、法律适用规则、认定方式和程序的规定,并提出明确行政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的建议;三是建议构建无效行政后续处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