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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作为我国的审前羁押场所,除了关押被采取拘留、逮捕的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外,还负责羁押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已决罪犯,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的也在看守所内执行刑罚。因此,看守所既是审前羁押机关,亦是刑罚执行机关。其中,分押分管制度构成整个看守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押分管是指对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及罪犯,根据其不同的诉讼阶段、犯罪类型、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针对在押人员不同的特点分别进行关押和管理。1在看守所改革进程中,分押分管制度的实施和完善是看守所改革的重要任务。除前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看守所分押分管制度的历史及必要性。看守所分押分管制度的历史可以分为立法实践和执法实践两部分。在立法实践上,我国通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诸多规范性文件对分押分管进行了规定。在执法实践上,重庆市以上位法为依据,坚持男性与女性、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已决与未决、同案在押人员、艾滋病人、老弱病残在押人员分押分管的原则。分押分管制度对于看守所工作的有效运行具有重大意义。首先,在看守所中对未决在押人员和共同犯罪的关联人员分别关押,有利于防止通风报信和隐匿罪证,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其次,羁押涉及到在押人员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在押人员的状况也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2在看守所内实行分押分管,是向人权司法保障靠拢的重要一步。再次,落实该制度是保证看守所安全、维持看守所秩序的必要措施;最后,看守所作为羁押和刑罚执行机关,负有政治改造、监管改造、教育改造、文化改造和劳动改造的职责,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实施针对性的管理和矫正措施,实现在押人员的“五大改造”。第二部分,分押分管制度的国际准则与各国规则。分押分管是国际准则规定的最低标准。在分押分管的适用对象上,国际准则与各国规则形成了男性与女性的分押分管,已决人员与未决人员的分押分管,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分押分管,患病在押人员的分押分管,危险和暴力程度较高的在押人员的分押分管。在人道处遇方面,对女性、未成年人、老年人、生病的在押人员、信仰宗教的在押人员和文化水平较低的在押人员实行个别化处遇。国际准则和各国规则视野下的分押分管呈现人性化的特点。第三部分,我国看守所分押分管制度的现状与问题。分押分管制度从实施至今,实现了已决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完全分押分管,男女在押人员完全分押分管,已决与未决在押人员部分分押分管,危重病人在特殊医院关押和管理,传染病人部分分别关押和管理,等待执行的死刑犯特殊关押和管理。在分押分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已决与未决在押人员没有完全分押分管,未决成年人与未决的未成年人没有能够分押分管,男性与女性在押人员管理未能完全实现处遇差异化,危重病人特殊医院关押制度上没有实现统一化,传染病人没有完全分押分管,等待执行的死刑犯没有要求分押分管、实践中出现了两种模式。在看守所在押人员处遇个别化方面,基本落实了法律规范的要求,但对未成年人和未决在押人员的处遇个别化没有能够落实。第四部分,看守所分押分管制度的实施建议。针对分押分管制度的现存问题,对分押分管的实施提出改革建议。第一,在“应收尽收”的基础上分级设立分押分管的标准,将看守所不予收押的三类对象纳入收押范围,设定强制性和参考性分押分管标准。第二,优化看守所资源配置,扩展看守所的警力和场地,通过电子化、网络化设施配置构建“智慧”看守所。第三,确立看守所人财物省级统管制度,保障在押人员享有人权司法的平等待遇。第四,将分押分管指标落实到执法质量考评中,确保分押分管在实践中得到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