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罗斯福新政与经济法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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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问题,即经济法组成部门的界定与分类问题,是经济法学研究中极其重要的基础性问题之一。1933年罗斯福新政标志了经济法学基本组成部分之一“宏观调控法”正式登上历史舞台,使经济法体系结构趋于完善。本文选题“论罗斯福新政与经济法体系的完善”,通过对罗斯福新政这一历史事件的研究,挖掘其在经济法体系形成与完善过程中的意义与价值,对经济法体系组成部分在经济实践领域的功能与作用进行对比与分析,以期实现对经济法体系问题更加深刻的理解与认识。   本文包括四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罗斯福新政之前的经济法体系”,通过分析罗斯福新政前美国经济法体系的特点和缺陷,指出经济危机与罗斯福新政、经济法体系完善间的联系。第二部分“经济法视野下的罗斯福新政概述”按照时间和采取手段为线索,回顾新政的基本实施过程及其在实践中的具体效果。同时从经济法角度对“新政”的本质定位及其取得成功的原因进行分析,指出“新政”对经济法理论发展和经济法体系完善的意义。第三部分“罗斯福新政与经济法体系的变革”,阐述了新政后美国经济法新体系形成的原因与特点,在此基础上对经济法两大组成部分“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作用与价值进行比较,挖掘罗斯福新政与宏观调控法形成间的关系。第四部分“罗斯福新政后经济法体系的继续演进与完善”对“新政”后宏观调控法继续发展进行考察。同时结合中国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及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对目前我国经济法“市场规制”加“宏观调控”二元结构作以重新解读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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