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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是一门实践学科,司法实践中,越权担保类的案件多呈现案情复杂的特点,且发生率持续上升。实践助推理论变革,理论变革又能指导实践发展。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对本案涉及到的越权担保行为进行分析,理论结合实践,有助于为今后的司法实践活动探索更完善的裁判路径。通过在互联网上检索,笔者发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同的法院有其各自独特的视角逻辑、理解路径和价值判断。结果是,同样的案件常常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这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的效力认定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效力的认定,一直是学者们研究的热门话题,且争议不断。许多学者于是围绕《公司法》第16条,对其进行分析与理解,并从该法条规定的性质,适用,功能以及法定代表人相对人的审查义务等各类角度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为法学界创造出无数丰富的成果。在创造成果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就是大部分学者在认定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的效力时,习惯性的将其效力与《公司法》第16条直接挂钩,其实该法条并不是影响该越权行为的直接依据或原因。因此,文章对“安康诉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案”这一存在此类问题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研究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及其司法适用。第一部分介绍基本案情以及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的审理情况,第二部分介绍案件的争议焦点:本案《差补和受让协议》是否属于担保合同?本案《保证合同》是否有效?被告安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部分对争议焦点进行法理分析,重点分析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效力认定的重要途径:一是正确认识《公司法》第16条的性质;二是关于相对人的审查义务及善意认定。《公司法》第16条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应当结合民法与商法的特点进行理解,它不是直接导致越权担保行为无效的依据。对于如何判断善意相对人,可以分别从法人与相对人的角度,交易习惯、日常经验来确定相对人是否为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