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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作为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和经营管理的重要举措,对防范风险、增强市场竞争力和保护利益相关者具有重要作用。内部控制发挥作用的大小取决于其有效性,因此,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早期研究主要集中于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特征等因素,近年来,部分学者开始关注人的因素,尤其是作为该制度安排主导者的高管人员特征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与此同时,随着女性参与董事会程度的增强,女性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和作用问题日益引起各方关注,一些国家甚至出台法律规定女性在董事会中任职比例。国内外学者基于对女性董事性格特征,就女性董事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展开了广泛研究。那么,董事会作为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最终责任主体,提高董事会中女性任职是否会对内部控制有效性产生影响?在中国是否应该出台法律推动女性在董事会中任职?上述问题有待做出回答。 本文以我国2012-2016年A股主板上市公司为样本,通过构建多元回归方程,首先检验女性董事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进而从制度和权力两个方面进一步探究导致二者关系的原因,并运用因子分析法根据高管权力大小进行样本划分,进一步研究不同高管权力下女性董事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效果。研究发现:(1)女性董事比例与内部控制有效性无关。进一步研究发现,其原因在于,一是内部控制有效性属于制度约束。若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完善,性别难以对内部控制有效性产生影响,但在女性有发挥作用空间时,董事会成员性别、性格因素将发挥作用,此时女性董事能够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产生积极作用;二是女性董事未被赋予实权。女性担任董事长能够提高内部控制有效性,说明要使女性能够充分发挥其特质,有效承担董事会职责,首先要使她们能够发声(比如赋予实权,担任董事长)。(2)公司内部的权力配置结构对内部控制的实施效果存在重要影响。在低集权的权力配置结构下,女性董事比例和女性担任董事长均能够提升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而在高集权下,女性董事未能发挥上述作用,说明高管权力的大小会影响女性董事对内部控制有效性作用的发挥。 基于上述结论,本文建议:(1)我国尚无必要出台类似挪威等国家规定女性董事最低比例的法律法规。各公司可根据自身特点,自由确定女性成员的比例。(2)拥有女性董事的上市公司应赋予女性董事实权。比如,在进行上市公司董事长的选聘时,在相同条件下应优先考虑由女性担任董事长,以有效发挥女性的特质,提高内部控制有效性。(3)改善上市公司的权力配置结构。坚持内部制衡机制与外部资本市场监管并重的原则,适当降低高管权力,对高管权力形成制约,有助于女性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