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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第三人因车祸致残或死亡的,除了物质损害赔偿外,本人或其近亲属有权按照《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法律规定要求加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由于机动车上路行驶前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机动车行驶时可能产生的风险,使得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是加害人本人还是保险公司这一问题日渐凸显。由此衍生出另一问题,若由保险人承担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责任,则其与物质损害的关系如何,当交钱险12万的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金时,何者优先赔付?本文试图理顺人身损害赔偿中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的关系,从侵权法精神损害与交强险两方面出发,分析阐述交强险项下不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并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提出可行的救济途径。本文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介绍我国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和现状。选取较有代表性的四则案例列举在本章第一节中,概括出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主要态度。第二节分析实务中审理此类案件存在分歧的原因主要是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本身尚未成熟,而交强险制度于2006年实施,并无专门立法,分析两者相叠加引发分歧的主要原因。第三节从利弊两方面分析交强险限额内应否包含精神损害,分析理论界主要观点,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本文不支持精神损害由交强险赔偿的观点。第二章从精神损害的概念出发,综合精神损害赔偿理论的发展,立法原则,对精神损害作出价值定位。第一节精神损害与物质损害的关系,从我国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精神损害的理论发展,考察精神损害的由来。指出我国并不承认间接精神损害,只有物质损害确定后,才能确定精神损害。第二节考察主要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原则,法定主义是其主流观点,我国关于精神损害的规定也显示出采用这一原则。第三节从侵权行为归责原则角度分析精神损害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侵权行为的不同,分析阐明两者互不包含,而应为相互独立的关系。第三章主要从保险法角度来分析交强险的应有保障范围和价值取向。第一节,从强制保险的内涵与设立目的,阐明交强险承保范围应为最基本的保障。第二节从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即处于不完善阶段分析,交强险保障范围不应任意扩大。第三节介绍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简要概括交强险发展过程及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并存局面的形成,并从两者性质上的不同阐明两者保障的范围,为下文救济途径做铺垫。第四章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精神损害救济,为全文解决问题部分。本文提出两种解决途径。第一节,增设精神损害附加险,论证其可行性,并作为人身意外伤害险或商业车险中由投保人自愿投保。第二节,由加害人承担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认定加害人是否承担以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应遵循的原则。分析此举具有可操作性及其积极意义,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法》保护受害人立法目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