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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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阶段社会,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给金融领域刮来一场飓风,新兴金融业务发展的同时,传统的金融机构也纷纷寻求与金融科技企业的合作,涌入金融变革的浪潮,金融科技逐渐成为金融领域的发展主流。纵然金融科技有提升金融效率、增加金融消费者福祉的功效,但其“破坏性创新”本质引发的风险给各国(地区)的金融监管方式带来严峻挑战,各国(地区)监管者纷纷寻求更适宜的监管方式。英国“监管沙盒”制度的横空出世,令监管机构巧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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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阶段社会,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给金融领域刮来一场飓风,新兴金融业务发展的同时,传统的金融机构也纷纷寻求与金融科技企业的合作,涌入金融变革的浪潮,金融科技逐渐成为金融领域的发展主流。纵然金融科技有提升金融效率、增加金融消费者福祉的功效,但其“破坏性创新”本质引发的风险给各国(地区)的金融监管方式带来严峻挑战,各国(地区)监管者纷纷寻求更适宜的监管方式。英国“监管沙盒”制度的横空出世,令监管机构巧妙地实现了金融科技创新和金融适度监管的平衡,成为当前金融科技监管的主要方式。为解决当前金融科技带来的挑战,世界各地纷纷探索建立适合本国实践的“监管沙盒”。文中探讨了金融科技对金融监管的挑战,以我国的金融科技创新试点为切入点,论述我国目前在金融科技监管存在的问题。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新的业务风险、市场风险、网络安全风险、数据安全风险等技术风险的不断涌现,技术高速传播的特性使得风险一旦出现,其传播的速度会更快、范围更广,对监管造成极大的挑战。平衡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关系成为当前重要命题,监管沙盒的引入为其提供可行路径。目前我国存在的金融科技创新试点为沙盒的引入,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监管沙盒依托“破坏性创新”理论与“适应性监管理念”而生,厘清监管沙盒的内涵及其理论基础,明确沙盒具体的实践内容及其内生性问题,从其有益性角度分析对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的启示。依托我国的实践现状,对我国引入监管沙盒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深入探究。论述了我国引入监管沙盒有助于实现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的目标,改善目前监管现状。但是监管沙盒对于我国而言属于舶来品,在适用时不可直接盲目推广,应结合我国的国情,因地制宜地构建与发展。监管主体应当对金融科技采取包容审慎的态度,对监管沙盒实践运行坚持底线监管思维。我国监管沙盒的构建应当坚持立法先行,以立法带动制度发展。沙盒制度构建中,贯彻消费者保护放在首位的原则,切实充分维护消费者权益;厘清监管主体的职责,落实监管主体监管不到位的责任追究;拓宽监管对象的范围,确保中小型金融科技企业实际参与沙盒测试,受到沙盒监管。建立健全金融市场的监管机制,构建我国本土监管沙盒,以达到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的均衡,从而推动金融科技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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