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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取得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与其他财产犯罪相比,其主要特征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就已经通过某种法律关系持有了被害人的财产,即以业已持有的他人财产作为犯罪对象。那么不当得利能否构成侵占罪意义上的占有事实呢?这是司法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刑民交叉是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现象,是部门法分工,刑民法规的交叉,法律义务重合的必然结果。我们应该走出刑民互不干涉的误区,从刑民竞合的角度重新审视不当得利与侵占罪的交叉问题。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的方法,从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入手,首先对不当得利与侵占罪加以认定,合理界定了不当得利与侵占罪;继而研究了不当得利与侵占罪交叉的实质;在此基础上,以不当得利的类型为出发点,探讨了不当得利与侵占罪交叉的具体表现形式;最后从诉讼法的角度,提出了不当得利之债的民事责任与侵占罪之刑事责任并存时的处理机制。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不当得利与侵占罪交叉问题概述。概述部分就司法实践中某些有代表性的案例所反映的问题,提出了分歧的实质,即不当得利是否可以构成侵占罪意义上的占有事实。笔者认为不当得利与侵占罪交叉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一项法律事实既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就同时构成不当得利与侵占罪。该部分还简要介绍了该问题的研究现状与本文的研究路径。第二部分:不当得利与侵占罪的认定。探讨了不当得利与侵占罪的概念,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类型,特别分析了主观方面对不当得利与侵占罪交叉的意义。提出恶意不当得利之主观因素因其对侵占罪的认定产生影响而导致侵占罪在构成上的介入。第三部分:不当得利法律事实与侵占罪交叉的实质。该部分从实质上研究了不当得利与侵占罪的交叉问题。民刑交叉是客观存在的,是部门法之间相互竞合的必然结果。不当得利法律事实与侵占罪交叉的实质是民刑法规的交叉,法律义务的重合。第四部分:不当得利与侵占罪交叉的表现形式。该部分从不当得利的类型出发,研究了不当得利与侵占罪交叉的表现形式。包括给付不当得利与侵占罪,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受利益的不当得利与侵占罪以及特殊不当得利与侵占罪。第五部分: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出发,提出了不当得利之债的民事责任与侵占罪之刑事责任并存时的处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