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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犯罪共同说进行了探讨。数人行为中到底是什么相同才成立共同犯罪?是实行相同的特定犯罪抑或有共同行为?这个共犯本质问题始终影响着各国立法者和司法者的决定,在世界刑法史上概括的形成了共同意思主体说、犯罪共同说以及行为共同说等三种主要解说。在德日刑法学发展的大背景和部分学者的大力引荐下,部分犯罪共同说成为了目前国内共犯本质的主流学说。诚然,该说在快速判断共犯是否成立以及成立何种共同犯罪、合理控制共同犯罪成立范围、契合我国现行刑法罪名设置等方面具有相当程度的可行性,但是其在理论上的基础是否牢固以及在何种程度上符合犯罪行为客观发生过程等隐忧一直为学界所忽视.同时,基于客观主义刑法观前提的最新行为共同说被包括部分犯罪共同说支持论者在内的反对者认为存在随意扩大共犯成立范围、说理哕嗦重复等问题,这种片面看法没有正确理解行为共同说,最新的行为共同说不仅具备正确合理认定共同犯罪的工具功能,也在客观符合犯罪行为过程、坚持刑法基本原理等方面优势明显。当今中国刑法学界缺少建立在共同承认学术前提基础之上的争论比较,部分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有可能也有必要成为一个这样一场平等对话的试验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