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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梳理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基本理论,重点探讨了宪法依据和法理基础。能够作为我国行政问责制宪法依据的,包括人民主权原则、人民监督原则、国家机关的责任制原则、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行政问责制的宪政意蕴。能够作为我国行政问责制法理基础的,包括权力制约理论、责任政府理论、政府法治理论和善治理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法治路径进程理应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进程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纵向分析新中国成立尤其是2003年“非典”问责“风暴”以来的发展进程,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路径大体上是按照人治——法制——法治的阶段逐渐演进。横向分析建国以来各个历史时期行政问责制的发展路径,“人治”往往体现为领导重视和发动问责,“法制”多体现为对问责制度的探索,都带有明显的“政府主导型”特征;“法治”则更多地落实在问责的实践探索,注重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研究新中国成立以来行政问责的发展路径,包括领导重视和发动、制度探索、实践探索、问责主要类型等,以及法治路径面临的主要问题,对于推进我国行政问责制法治路径的发展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行政问责制沿着法治路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需要加强“顶层设计”。行政问责要逐步走向党委、人大、政府、司法、政协等当代中国政治权力结构主体的权力问责。在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法治路径进程中,从行政问责走向权力问责,也是摆脱人治、走向法治的渐进过程。只要从根本上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我国民主政治发展、责任政府建设,就可以大胆推进监督问责。现阶段应大力推进行政问责。行政问责制必须建立在严格的权责划分之上,需要妥善处理党委与政府的权责界限,明确划分政府内部的权责关系。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法治路径建设需要加强法制建设。为了确保行政问责制真正成为一种长效机制,在现有的监督问责框架下,在整合现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中有关行政问责规定的基础上,以《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监察法》和《公务员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构建一部专门的、完备的问责法,明确政府的等级责任、职业责任、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明确行政问责的主体、对象、范围、方式、程序、救济、立法衔接等,使行政问责这一监督形式得以依法、有效、健康开展。还要完善行政问责配套制度,如政府信息公开机制、政府绩效评估机制、行政道德责任机制等。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法治路径还必须大力推进法治实践。大力推进行政问责制的法治实践的关键在于,以专门的、完备的问责法律制度为前提和依据,以问责信息公开透明、加强政府绩效评估和行政道德责任机制落实为重要保障,发挥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的双重作用,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共同落实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全方位问责。在落实同体问责方面,加强党内和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问责。在落实异体问责方面,健全和强化人大、政协、司法机关、新闻媒体以及公民的监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