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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证人出庭作证对于诉讼效率的提高和诉讼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查清案件事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但在我国大量的刑事诉讼案件中,特别是在职务犯罪、涉黑案件以及有组织犯罪当中,证人的出庭率较低,这严重影响到了我国庭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其中不可忽视的一个原因就是证人担心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虽然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措施进行了相关规定,但仅仅停留在原则性规定上,并未明确具体的保护措施。隐蔽作证制度的建设将是证人保护制度的新探索,本文对隐蔽作证制度的建设进行了系统的论述,通过对隐蔽作证制度理论的深入探讨,分析我国建设完善的隐蔽作证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在文中提出隐蔽作证制度的构建设想。文章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隐蔽作证制度概述。在此部分中将针对隐蔽作证的内涵进行一个系统性的概括,深入探究、讨论隐蔽作证制度的三大特点即方式的秘密性、手段的科技性、保护的预防性和主动性,寻找隐蔽作证制度建设的法理基础,以此为隐蔽作证制度的建设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域外典型国家隐蔽作证制度的分析与总结。域外典型国家关于隐蔽作证制度的立法相对比较完善、保护范围广泛、隐蔽作证保护机构分工很具体,而且保护措施灵活多样,通过对这些国家隐蔽作证制度的研究分析,从中吸取值得借鉴的经验和教训,以促进我国隐蔽作证制度的建设与完善。第三部分,我国刑事诉讼中隐蔽作证制度的现状与不足。目前我国隐蔽作证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不够全面,公、检、法对证人保护意识淡薄,而且条文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程序性的规定,证人保护机构职责不统一,这些都是我国隐蔽作证制度在现实中所面临的困境。第四部分,首先分析我国隐蔽作证制度建设的意义,然后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结合域外典型国家隐蔽作证制度建设经验的分析,为我国隐蔽作证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供理论基础。首先,通过完善刑事诉讼隐蔽作证制度程序设置,完善隐蔽作证的程序启动、撤销和救济程序;其次,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隐蔽作证制度的适用,对适用对象及适用条件进行明确规定;再者,强化公、检、法三机关的证人保护意识;最后,构建隐蔽作证制度的保障措施。为推动我国隐蔽作证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