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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开始的以“产权明晰、治理完善”为目标的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变了以往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低、金融风险大、经营效益低下的局面,为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金融支撑。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省、县(市、区)两级法人改革的模式渐渐显露出它的不适应,正在成为影响制约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其中尤其以省级政府对农村信用社发展的不当干预最为突出。本文通过对山东某地农村信用社的实证分析,结合国内外关于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金融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剖析了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中政府自身行为的不当给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带来的不良影响,详尽分析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省级联社这一模式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造成这些问题的制度根源。认为,省级政府作为承担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的主体,应该明确自身职能定位和作为区间,充分尊重和发挥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制原则,向强化服务、弱化管理的体制转轨。在此基础上引导和促进农村信用社的健康良性发展,为实现服务“三农”、加快区域经济协调、稳定、健康、科学发展的目标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