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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庭外调查证据作为庭审调查证据的延伸,无疑对发现案件实体真实具有重要意义。但法官庭外调查的活动场域已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庭”,按照现代法治国家的理念,法官作为客观中立,裁断是非的诉讼主体,理应在法治——程序的轨道上行为。我国法官拥有庭外调查证据的权力,却殊少受程序的规制。本文立足于法官庭外调查证据体现的两大诉讼价值,即实体真实与程序公正的冲突,剖析我国法官庭外调查证据的现状,从比较法的视角对不同诉讼模式下法官庭外调查证据作一考察,并撷取我国台湾地区新近刑事诉讼法相关立法为范例以资借鉴。重构我国法官庭外调查证据程序的前提是建立完备的起诉审查制度,督促检察官恪守举证责任;缺乏这一条件,法官庭外调查证据程序难免落入“纠问主义”的窠臼。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法官庭外调查证据程序作出重构,以寻求刑事诉讼发现实体真实与保障程序公正的平衡。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共四万余言。引言部分:提出问题,交待研究路径。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方式尽管借鉴并吸收了一些当事人主义的内容,但基于发现案件真相的传统仍然保留了法官庭外调查证据的权力。法官究竟是否应有庭外调查权?如有,其调查权的界限何在?如何对法官庭外调查权进行适当的程序规制以保障程序公正?这些都是本文将要探讨并尝试加以解决的问题。正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运用价值分析的方法,探寻法官庭外调查证据的内在价值冲突:追求实体真实与保障程序公正的冲突。法官庭外调查证据正当化的法理基础在于发现实体真实,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和维护法的和平性,而从法官的定位、诉审职能的分工、控辩双方的关系等维度来看,法官庭外调查又有违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第二部分,检视我国法官庭外调查证据的现状,主要围绕法官庭外调查证据程序的启动,法官庭外调查证据的手段、范围、形式以及法官庭外调查所获证据的效力等五个方面而展开,并对其进行评析。第三部分,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以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为视角对国外法官庭外调查证据作一考察,以奏“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之效。第四部分,将眼光从遥远的域外转向海峡彼岸,关注与大陆有着相同文化渊源的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动态,从中管窥新近台湾刑事诉讼法迈向“改良式当事人主义”的努力,以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