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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成为刑事诉讼领域的热点问题。从最初在18个地区启动试点工作,到现在刑事诉讼法中的认罪认罚从宽条款,发展十分迅速。认罪认罚从宽同样是学界热议的话题。被广泛讨论的话题之一便是与美国辩诉交易的比较法研究。由于大陆法系国家有着职权主义与实体真实的司法传统,辩诉交易制度没有得到接纳,也一直被认为是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制度差异导致的结果。但随着时间的推进,大陆法系国家在吸收和借鉴辩诉交易制度合理内核的基础上,纷纷建立了具有本土特色的认罪协商程序。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便是如此。同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比,辩诉交易在美国的发展时间更长、适用范围更广、体系也更加完善。虽然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有着本质不同——不允许对罪名、罪数进行协商,法院最终的从宽处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但是不可否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吸收了辩诉交易中控辩平等、合意协商等特点。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在探索辩诉交易中留下的经验,诸如有效的律师协助、严格的司法审查、充分的权利保障、足够的量刑优惠等,并结合我国国情建设有中国特色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文便从律师有效协助入手,探究我国认罪认罚从宽中律师帮助的发展情况,了解美国辩诉交易中律师有效协助的发展进程与制度规范,吸收其合理内核,尝试对完善律师帮助功能做出合理设想。本文共有四章。第一章从我国认罪认罚从宽中的律师帮助问题入手,首先对值班律师在我国、尤其是认罪认罚从宽中的发展进行了梳理。其次总结了我国目前认罪认罚从宽中律师帮助存在的几个问题,主要包括律师参与程度低、发挥作用有限、内部观点矛盾时的解决方法不统一、工作环境无法保证几个方面。接着对产生这些问题的现状进行分析与讨论,笔者认为有未形成有效辩护的理念、值班律师的地位不够明确以及配套制度不完善三个方面。第二章对美国辩诉交易中的律师有效协助制度作了介绍。美国辩诉交易中的律师有效协助制度并不是在辩诉交易初始阶段就存在的,而是在判决中不断进行完善。本章第一节对“有效协助”的语义进行了辨析。第二节主要是辩诉交易中的律师有效协助在判例法及行业规范中的发展。介绍了Strickland诉Washington、Lafler诉Cooper、Missouri诉Frye等具有重要意义的判例,以及美国律协《刑事司法标准》、《绩效指南》、地方刑事辩护的规定等。第三节介绍了律师无效协助的表现形式和解决办法,对具体的有效、无效协助情况进行了分析。接下来对无效协助的救济形式进行了讨论,主要讨论了导致被告人认罪的无效建议、未能向被告人传达辩诉交易请求的无效建议、导致被告人拒绝辩诉交易、进行法庭审判的无效建议三种情况。第四节分析了律师协助在辩诉交易中存在的问题,比如贫困被告人的律师帮助权利依旧难以保证、缺少书面记录的有效途径。第五节是学界对于以上问题的解决办法进行讨论的观点,用以学习借鉴。第三章论述了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中设立律师有效协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出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实现程序正义以及改善辩护现状、塑造新型辩护关系的需要,我国有必要设立律师有效协助制度。而认罪认罚从宽的独立性和律师帮助在其中的发展状况也为设立律师有效协助制度提供了可行性保障。第四章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中的律师有效协助制度进行了初步构建。首要问题是明确值班律师的地位和介入条件。随后则进行了具体的构建。第一,要明确无效律师帮助的判断标准;第二,要强化书面记录与监督;第三,要明确当事人的最终决定权;第四,对被告人因律师无效帮助而受到侵害的权利提供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