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中的正当理由抗辩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z15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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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是严重的犯罪”。作为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谢尔曼法》祭出的刀子至今仍令人胆寒!但不必为此过度担心,因为垄断规制早已过了适用“本身违法”的年代。反垄断法的继承者并未萧规曹随,相反,一场普通法复兴运动和一场经济学引起的反托拉斯革命某种程度上埋葬了《谢尔曼法》。这是因为,人们逐渐认识到,普通法自然演进的“理性原则”在反垄断法同样适用。经济学分析引入到反垄断法,使得垄断行为规制的法律原则更为审慎、理性与宽容。因而,合理原则成为规制垄断行为的首要原则。当评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否违法时,也应当适用合理原则,考察行为是否存在正当理由。若存在正当理由,则阻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在实践中,正当理由事实通常由经营者以抗辩的形式提出。故而,经营者提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备正当理由而阻却行为违法的法律规则可称之为正当理由抗辩规则。正当理由抗辩虽在各国反垄断法都有所体现,但却并未形成一项完善的法律规则。正当理由内涵不甚清晰,且判断标准也存争议。正当理由抗辩的实施也未自如的嵌入行政和司法程序。正当理由抗辩的法律后果尚缺乏有效预测与评估。因而,本论题是建构意义的,因循法律规则证成、内容、实施以及后果的逻辑思路。围绕“为何要构建正当理由抗辩规则”、“正当理由抗辩的实体内容”、“正当理由抗辩的程序规则”以及“正当理由抗辩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实施本论题的研究。除引言和结论外,笔者将正文分为六章。  第一章概述正当理由抗辩的基本问题,旨在探析正当理由抗辩的缘起,廓清正当理由抗辩的内涵,并梳理正当理由抗辩的法律渊源。正当理由抗辩的产生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思想流变密不可分。从结构规制到行为规制,从本身违法到合理原则,规制思想流变为正当理由抗辩提供了空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中的公权限制与私权保障使得规制与反规制彼此均衡,正当理由抗辩就是维持这一平衡的重要规则。正当理由抗辩以“正当理由”为核心,而所谓“正当”的理由既源于自然正义、道德原则,也源于法律的命令与权威,更源于市场经济生活的经验事实和商业习惯。正当理由抗辩与豁免、适用除外不同,其符号化、结构化意义,以及学术研究的需要,要求其内涵必须严格限制。正当理由抗辩概念既具抽象性又有包容性,应当发挥其作为法律规则的形式与实质功能。正当理由抗辩在各国反垄断法都有所体现,基本可划分为“非 P(正当理由),则Q(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若P,则非Q”的逻辑形式。  第二章从价值论、经验论和方法论构建正当理由抗辩规则的理论基础。就价值论而言,价值多元化是正当理由抗辩的理论基础,同时正当理由抗辩也为反垄断法多元价值冲突提供协调机制。从认识论讲,正当理由抗辩规则应当坚持价值“平等”观、正义优先论和价值“辩证法”。从方法论讲,协调反垄断法领域的价值冲突应当秉持合理原则。由此构建起包含自由、公平和效率的价值体系。就经验论而言,正当理由抗辩规则的实质理性要求它以经验为基础。对竞争本质的澄析表明,完全竞争并不可靠,所谓的“垄断”很大程度上是市场经济的常态。并且在一些行业、部门,所谓“垄断”不过是经营者通行的商业习惯。制定法固然应当信仰,但是脱离经验的法律规则并不值得尊重。因而,正当理由抗辩应当尊重经验事实。就方法论而言,比例原则能够限制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给经营者行为提供正当性抗辩的契机。合理原则在保证经营者行为合理空间的同时,还能为经营者行为正当性证成提供路径。产业组织理论在反垄断法的引入不可避免的增强了经济分析方法的应用。  第三章讨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正当理由的认定机制,旨在为深入分析正当理由内涵提供工具。正当理由认定首先面临着概念不确定、认定主体存在冲突或者不协调、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和方法等问题。正当理由认定分为行政和司法模式。行政模式具备资源充分、知识充足、权力主动等优势,但也需要解决多部门执法、中立性不足以及程序缺乏制约等问题。司法模式虽然中立性较强,但知识能力较弱。因而,综合两种模式优点的准司法程序能够胜任正当理由认定。正当理由的认定原则可归结为功利原则和历史原则。功利原则以福利最大化为正当,而历史原则则以“事出有据”为正当。功利原则和历史原则进而衍生出正当理由认定的两项标准:效果标准和权利标准。效果标准就是以经营者行为效果为评价标准,判断行为合法性。因而,经营者行为如果具备积极效果,则可视为具备正当理由。权利标准则是指经营者行为是否具备权利根据,是否超越权利边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正当理由的认定可分别选择逐案分析方法、一般推定与序贯决策方法。  第四章分析正当理由的具体类型,旨在对正当理由内容形成全面的认识。通过整体分析正当理由的理想类型、经验类型以及规范类型,进而在此基础上可将分散的正当理由类型进行体系化构建。这一体系包括正当理由的权利类型、效率类型和客观必要类型。如果经营者在市场中的生产、交易以及竞争活动背后有相应的权利支撑,那么即便涉嫌垄断也可据此提出抗辩。而且法律本身就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基础的理性建构,因此没有比权利更“正当”的抗辩理由了。正当理由的权利类型又包括知识产权、所有权和政治权利。效率作为正当理由类型既符合反垄断规范要求,又具备反垄断实践基础,问题则主要体现为对效率内涵的界定。笔者采用广义的效率概念,将正当理由的效率类型进一步划分为生产效率、配置效率和动态效率。正当理由的客观必要类型意味着从事某项行为对经营者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其着眼点在于维护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客观必要类型又包括成本合理化、应对竞争、情势变迁以及商业模式。  第五章主要解决正当理由抗辩的实施程序问题。正当理由抗辩的程序一般包括:事前申请程序,陈述、说明程序,听证程序,异议程序以及私人诉讼程序。正当理由抗辩程序公正的实现应当立足于改变执法的理念,塑造权威、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着眼于保护垄断案件裁判者的中立性,应当加强经营者正当理由抗辩的权利救济。证据规则是正当理由抗辩保障不可或缺的程序环节。就证据来源而言,经济分析意见应当成为经营者提出正当理由抗辩的重要载体,其可采性规则应当坚持专家适格规则、可靠性规则以及相关性规则。正当理由事实的证明责任问题应当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一是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二是控方承担证明责任与“没有正当理由”逻辑矛盾;三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为行政违法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的区别。正当理由事实的证明标准则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性质、正当理由事实证据特点以及诉讼政策有关。  第六章主要讨论正当理由抗辩规则的法律后果,旨在检视该规则的效果。正当理由抗辩能够降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决策的错误成本。而这一效果的产生主要得益于正当理由抗辩的市场立场以及正当理由抗辩激励信息产出、制约权力滥用的机理。正当理由抗辩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中属于违法阻却事由。正当理由抗辩的性质应当属于绝对抗辩,意指一旦抗辩有效,那么就会发生阻却违法的效果。但是正当理由抗辩发生阻却违法的效果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经营者行为存在反竞争效果,否则正当理由抗辩没必要发生;二是经营者行为的不可替代性;三是正当理由具有超越性。正当理由抗辩也会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产生影响。正当理由抗辩下的法律责任应当秉持比例原则,实现“罪责相适应”。就形式而言,经营者行为具备正当理由事实,那么就应当选择较轻的责任,缺乏正当理由则科之以较重责任。法律责任内容的自由裁量也与正当理由抗辩有关,并最终合于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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