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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立法机关重视法律法规的制定,但对法律法规出台后的实效问题关注不够,对法律法规是否达到立法的预期,缺乏足够的了解。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增多,新旧法律文件之间、不同部门制定的法律文件之间,经常出现摩擦和冲突。这些相互矛盾的法律文件给现实生活带来了很多困扰,降低了法律的权威。立法后评估制度在此时应运而生,成为了提高立法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手段。但是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对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立法后评估至今还是一个法律空白,《立法法》并没有相应的规定,致使各地在评估内容、方法、程序等问题上存在巨大的差异,有损于评估报告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如何更好地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有关立法后评估制度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理论界也尚未形成成熟的研究体系的情况下,本文从程序设计的角度,以研究立法后评估程序的性质、存在的价值以及设计程序时必须遵守的原则等基本问题为起点,重点论述了立法后评估的启动和准备、评估方案的实施和评估报告的回应等三个评估环节。立法后评估的启动和准备是评估程序的源头,是评估方案实施的基础。评估对象和主体的选择、评估程序的启动时间和评估方案的确定共同构成了评估程序的源头;同时强调评估方案的设计一定要体现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标准这四个基本要素。其中,评估目的是评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评估内容是评估的客体,评估标准是评估的准则,评估方法是评估赖以实现的手段。评估方案的实施是评估程序的本体,是评估程序的核心环节,其实质是收集信息、处理信息。信息收集时要采取适当的方法、建立信息系统,在信息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形成评估结论、撰写评估报告并将其公布。在评估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应始终坚持信息完整性、客观性、一致性的原则。评估报告的回应代表着评估程序的终结,其最重要的作用是为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依据。评估委员会的同级立法机关应加强对评估报告的回应,根据评估报告及时修改、废止、制定新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