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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严重滞后,工资成为劳动者维持自身以及家庭生活所需的主要生活来源,事关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存权。在计划经济时期,因特定的历史环境以及社会环境,我国一直是采用统包统配的固定用工制,由国家按照劳动者的级别、工龄对劳动者的工资进行统筹管理,不因企业的不同而有任何差异。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家对工资制度开始进行改革,允许企业按照自身效益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确定工资数额和发放形式等,而劳动者自身也有权利自主择业。但因赋予的这种权利过于抽象,导致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劳动者工资数额的认定有巨大的差异,两极分化严重,而其中低工资的劳动者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特别是那些因年龄、智力、体力、劳动经验缺乏的弱势劳动者因自身能力的限制,经常受到用人单位的不公平待遇。为此,我国自1993年就开始制定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如1993年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以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的2004年《最低工资规定》,从而使得企业中的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可以得到保障。然而,上述的行政规章,在适用中产生了如下问题:立法位阶过低从而导致在法律适用中不受重视,适用范围不明确,确立最低工资标准的依据不科学,确定标准的机构、程序及调整期限等存在不合理,政府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监管不力,各主体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也不够严格等。从而导致我国的最低工资制度流于形式,或者成为用人单位压榨劳动者的工具。为此,本文首先探讨了我国最低工资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包括最低工资的界定、最低工资法律制度的内涵与特征、最低工资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区别以及最低工资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础,从而论证最低工资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其次,通过分析我国最低工资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将现行2004年《最低工资规定》与1993年《企业最低工资规定》进行对比,再结合我国最低工资的实践,探讨我国现行最低工资制度存在的问题。比如立法位阶过低、最低工资适用范围不明确、政府后续的监管不力、相关主体法律责任不明确等。最后,根据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建议制定《最低工资法》,将最低工资制度所涉及的各个方面进行专章规定,特别是对于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制定标准等一定要清晰明了,具有可操作性; (2)明确最低工资制度的适用范围,特别提出要将保障对象以“劳尽所能”为条件,不仅仅要求劳动者要劳动才能获得最低工资保障,同时要求必须尽心尽力。除此之外,还将计件工资制的“劳动定额”进行明晰,从而将这部分劳动者真正纳入最低工资制度的保障范围;(3)将最低工资标准的内涵进一步进行明晰,特别要将社会因素、个人因素以及应剔除的因素进行严格区分,并要求公布各因素在制定标准时的具体构成。除此之外,还提出要建立最低工资标准的评估机制,并以此为参考科学、合理的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需求的最低工资标准。(4)健全政府对最低工资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并规范政府、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从而加大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进而有效遏制不法行为的发生,有效执行最低工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