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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法院在审判之后所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损害到第三人权益时,第三人得提起的请求撤销法院确定裁判效力的一种诉讼形式。第三人撤销之诉起源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以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为比较成熟的立法例。该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第三人的程序权益和实体权益,遏制虚假诉讼行为。我国最初并无第三人撤销之诉,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民事生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提起虚假诉讼恶意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乏,导致一些案外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有效救济。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设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然而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增加第三人撤销之诉时,仅规定了第56条第3款一个法律条文。之所以作出了这样简陋的规定,很大程度是因为法律移植的生硬和我国现有立法技术的不足。由于缺乏诉讼程序的具体适用细节的规定,在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导致各地法院依照自己的想法进行适用。同时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等第三人救济制度之间在具体适用中存在严重的混乱现象,立法亟待加以改进。针对立法的不足,2015年《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修改以后增加了大量的法律条文,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程序作出了十分具体的规定,包括起诉书的内容、送达期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的裁判内容等。同时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之间的关系也进行了调整,将执行前申请再审的案外人限定为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有效地协调了执行前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关系。进入执行阶段后,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关系做了衔接。这些规定理清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适用,解决了司法适用混乱的问题。本文将第三人撤销之诉放在案外人权利救济体系的制度中,从解析第三人、案外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入手,分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对比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重点分析民事诉讼立法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不足、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相关案外人救济制度衔接上的不足,同时对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新增条文进行评析,分析立法的合理性,说明有关规定的价值。最后对于法律规定上仍然存在的缺陷进行探讨,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对今天的法律研究提供帮助。本文在结构上可以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述。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进行界定,并且分析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和立法目的。第二部分是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进行简要介绍。以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第三人撤销之诉为代表,介绍各自的立法背景及具体的规定,简要对比与我国制度设计上的区别,为下文借鉴法国和台湾相关规定打下基础。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立法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可取之处的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提起期间等内容,并且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可以同时提起;2015年《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修改以后增设了大量条文,完善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比如明确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被告和第三人、不能适用的案件类型、审理程序、裁判内容以及救济方式等内容。同时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适用上的选择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对于执行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面临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重复救济问题,规定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式解决。对于执行中多种案外人救济制度的选择也规定了合理的路径。第四部分是分析立法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相关规定的不足。《民事诉讼法》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事由、原告和被告及其他程序规定上存在模糊和不足,并且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存在重复救济的问题,比如对于执行前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也可以申请再审。新《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关于执行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有关规定存在瑕疵。本部分对立法就第三人撤销之诉所作的规定不足进行逐一分析,以便进一步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提出完善建议。第五部分是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法的完善。对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足,新《民事诉讼司法解释》新增的规定有一些完善;同时,本文也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对于新《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不足,本文也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以期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研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