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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战争前存在的“商欠”是行商(特指当时中国外洋行行商)与外商在中西贸易过程中的产物。它一经产生,便备受政府关注,其最明显之表征为:政府利用特有权威积极干预“商欠”偿还的进行。这种干预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家的“诚信”与“自尊”,但造成的后果,却是以损害当时行商的利益为代价的,而一心想要在中国攫取利润的西方商人大受其益。 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根据中西贸易繁荣发展所显现的结果,简要分述“商欠”出现的原因以及其扩展的趋势。第二部分,从“诚信”、“自尊”以及维护清政府当时统治的角度,分析清政府对“商欠”的认知。第三部分,论述政府干预下的“商欠”偿还。根据实际偿还的演变划分为三个过程:“行商个体范围内的偿还”,“保商团体的分摊清付”,“政府的代偿、代垫”。分析每个过程,主要侧重点在于论述偿还主体的演变、偿还资金的来源、具体的偿还方式,以及政府决定选取某个偿还范围所取决的因素。第四部分,分析清政府介入“商欠”偿还之后对“中外商人群体”(此处之中国商人,主要是指当时“十三行”的行商)产生的影响。 论文的创新之处:第一次对“商欠”偿还内容作了系统整理,具体分析了偿还主体的变更、偿还资金的来源、偿还方式的演化;最先根据“商欠”偿还主体的变更,探讨了“商欠”偿还与政府之间存在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