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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佃制是中国在封建社会后期出现的一种租佃制度,这种制度下佃农有权永久性地耕种地主土地。与内地不同,在热河与冀北这一块区域,土地的永佃制又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这一带的土地大都属于国有,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耕地的数量随着开垦而不断增加,并且在这一区域内,同时存在着属于蒙古王公的蒙地和属于满清朝廷的国有旗地。清代民国时期,热河的土地基本上分为两类,一类是蒙古王公占有并管理的蒙地,主要集中在热河的中北部地区;一类是直属大清朝廷由内务府直接管辖的旗地,主要集中在热河的南部地区。而在冀北地区,则基本上都是在大清入关之时,由汉族田地圈占而成的旗地,也是由内务府直接管辖。蒙地和旗地的管理者是不一样的,永佃制的产生、发展情况也是有区别的,土地的地租以及农民负担情况也不尽相同。本文从永佃制的产生发展消失以及地租、农民负担方面对热河与冀北地区的蒙地、旗地分别进行详述,并且从蒙地、旗地两类土地的流转情况,地租以及农民的生活情况做一定的比较,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该区域内土地永佃制的特点。其中,第一章主要详述永佃制的产生发展消失的过程,蒙地和旗地各自作为一节。第二章主要详述永佃制下土地的地租以及农民生活,蒙地和旗地也各自作为一节。第三章则集中对旗地和蒙地的永佃制进行比较,主要在形成发展的过程、地租以及农民生活方面寻找他们的共同点与区别。“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在21世纪的中国处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研究中国历史上土地的永佃制,对于当今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等都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