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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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不仅与行政法律规范联系紧密,也对行政诉讼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贯穿行政诉讼的全过程。证明责任内涵丰富。在我国,证明责任包括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相当于大陆法系的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其中客观证明责任是最重要的,是证明责任的本质,其分配规则决定着要件事实由何方当事人举证并承担真伪不明时的不利后果。其合理分配无疑对我国行政诉讼也是很重要的。为此,本文采用实证研究法、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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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不仅与行政法律规范联系紧密,也对行政诉讼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贯穿行政诉讼的全过程。证明责任内涵丰富。在我国,证明责任包括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相当于大陆法系的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其中客观证明责任是最重要的,是证明责任的本质,其分配规则决定着要件事实由何方当事人举证并承担真伪不明时的不利后果。其合理分配无疑对我国行政诉讼也是很重要的。为此,本文采用实证研究法、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在客观证明责任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状和国外的相关情况,来探讨我国行政诉讼客观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客观证明责任决定主观证明责任,具有鲜明的特征,其功能是克服案件事实的真伪不明,具有多种分配依据。我国行政诉讼并未采用“客观证明责任”一词,而是采用“举证责任”这一相当于主观证明责任的法律概念。从对举证责任分配规定深入分析来看,我国《行政诉讼法》也存在客观证明责任分配规定。但是由于客观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所依据的实质理念千差万别,导致了分配标准不具有普适性、分配规则不明确的问题。在我国司法实务中,法官极少适用客观证明责任进行释法说理。这既有理论本身特点的原因,也有立法分配上的原因。从立法和司法实务现状来看,我国行政诉讼客观证明责任分配存在问题的原因是缺乏统一的分配依据以及未实行行政诉讼类型化。通过考察德国行政诉讼客观证明责任和美国行政诉讼说服责任,为解决我国客观证明责任分配依据问题提供了思路。由于诉讼模式和制度基础,美国的说服责任并不适合我国行政诉讼,而“规范说”指导下的德国客观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因此,一方面,以行政职权为中心,行政法律规范根据当事人诉讼主张分为职权形成规范、职权消灭规范、职权妨碍规范和职权排除规范,并且根据这些规范之间的对抗关系,分为基本规范和相对规范,以此作为行政诉讼客观证明责任的分配依据,各方当事人对各自主张的行政法律规范所支持的要件事实承担客观证明责任。另一方面,结合行政诉讼类型化,按照形成之诉、给付之诉和确认之诉确立客观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统一的分配依据与诉讼类型化的结合对我国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的有效发挥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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