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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一类应用性非常强的特殊侵权类型。在该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本论文通过考察国外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立法及案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0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7个条款进行文本分析,以现时存在的、增加的、多样化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为实证资料,运用侵权理论的一般原理,分析和解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这一应用性问题。本文分成了7个部分,共6章,逾3万字。其中第一部分为导言,阐述本研究的必要性和思路。文章的主体部分是第二部分到第七部分,即第一章到第六章。第一章是对饲养动物的理论概述。指出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定义和特征。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应予以赔偿是一项中外皆有的古老的法律规则。而现代国家对动物概念、动物种类及归责原则有不同的规定。我国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定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第二章探讨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内涵一致。危险责任理论、受害人结构性弱点与法经济学的考量是动物损害责任采无过错责任的理论依据。各国的动物损害责任归责原则都向着严格责任演变,我国亦如此。但我国的归责原则独具特色。第三章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承担构成要件。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为损害后果、因果联系和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0章中的特别规定。损害后果中,探讨了由饲养动物引起他人饲养动物损害的情形和受害人精神损害的情形。因果关系中,讨论了惊吓型损害和受害人特殊体质问题。最后分析了法律的特别规定。第四章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主体。我国的饲养人管理人是“保有者”模式。对主体的判断标准应采用为自己的利益使用动物和可以实际控制动物两个标准。流浪动物致损时,不应使喂养人承担责任。在管理人无履行能力是否可使饲养人承担责任,需视两者关系而定。第五章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应区分不同法定情形决定受害人过错之适用。不可抗力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受害人同意、约定免责应往往被纳入到“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中予以衡量。第六章是对我国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规定的评价与展望。立法上,我国动物损害责任规定得十分详实,但需将第84条细化,同时要加强配套制度的建立。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敢用和不善用侵权责任法第10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判案的倾向,要通过审级制度及时予以纠正,并加强理论对现有实践的研究以对症下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