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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草原产权制度是经过建国前后几十年的不断演变逐渐形成的。其中经历了从地方法规到全国性法律,从专门法规到根本大法的数部法律规范的演进,最终在土地公有制的影响下形成了现在的草原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草原的国家和集体所有成为了坚固稳定的存在。这些因素包括制度法理因素、包括社会经济因素,也包括畜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因为国家草原所有权之于普通所有权的特殊性,所有权主体无法有效行使其所有权,故要实现国有草原的所有权,必须通过法律创制让渡国家草原所有权的部分权能。本文从国有草原牧业化利用角度探讨几种可能的草原所有权实现机制及其完善,其中重点研究了以草原使用权为核心的国家草原所有权的实现及其完善。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讲述了公有制下我国草原所有权制度的变迁及现有国家草原所有和集体草原所有制度的形成,并从制度因素、社会因素和畜牧业发展因素等方面分析了国家草原所有权制度的现实必要性;第二部分从所有权实现的一般原理入手,探讨了国家草原所有权这一特殊所有权实现的若干基本问题;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法律上的草原使用权及它对于国家草原所有权实现的意义,并尝试研究了草原使用权制度的完善;第四部分笔者探索了在草原使用权之外国家草原所有权的多元实现方式,包括国有草原租赁制度和国有草原信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