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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针对过失相抵的规定典型适用领域为单独侵权,该条并未回答在数人侵权情形下如何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这一问题。过失相抵并非仅仅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之后直接决定受害人所应当分摊的损害数额,只有在对侵权人与受害人的过错程度进行比较之后才能够划分双方的责任范围。从比较法视角观察,数人侵权情形下的过失相抵方式具体包括:第一,整体衡量法,此种方法将侵权人作为一项整体与受害人的过失进行比较,在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扣除受害人自身应当承担的损害份额后,各个侵权人应当对受害人剩余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整体衡量法的缺陷在于:过错程度较小的侵权人将可能独自承担某一侵权人无法清偿的风险。第二,为了克服整体衡量法所存在的缺陷,修正比较过失规则下的衡量法应运而生,具体又可细分为三类:整体比较衡量,只有当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小于或等于所有侵权人过错程度之和时,其才可请求侵权人赔偿其所受损害;个体比较衡量,同整体比较衡量相反,受害人只得从较自身过错程度大的侵权人处获得赔偿;根据个体比较衡量决定是否适用连带责任方案,若侵权人过错程度超过50%,在扣除受害人自身应分担的损害部分后,受害人可请求该侵权人承担剩余全部损害,而过错程度较小的其他侵权人则只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第三,单独衡量法,单独衡量各个侵权人以及受害人的过失,侵权人及受害人均只在自身过错范围内承担按份责任。第四,相对过失相抵法,按照这一方案,在比较侵权人及受害人的过失时,只是分别对单个侵权人与受害人的过错程度进行比较,这相当于假设损害的发生只是由被比较的侵权人及受害人二者所造成,所有的侵权人在过错程度最小的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受害人所获得的损害赔偿总额不得超过过错程度最大的侵权人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第五,整体衡量法与相对过失相抵结合适用法,此种方法同相对过失相抵法存在相似性,所存在的唯一差别是:受害人所获得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其所受损害。第六,清偿不能风险再分配法,在某一侵权人陷入清偿不能时,其他侵权人及受害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清偿不能的部分。相对过失相抵法及修正比较过失规则下的衡量法无法实现侵权法的补偿与威慑功能,不应成为数人侵权情形下过失相抵方案的备选项。在数人侵权情形下,传统的过失相抵规则大多依据侵权人所承担的责任形态作为区分适用何种过失相抵方式的标准,若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则采纳整体衡量法,如果侵权人承担的是按份责任,则选择单独衡量法。但是,连带责任形态所对应的侵权行为类型存在多种,不同的过失相抵方式对侵权人清偿不能风险的分配存在差异,所带来的诉讼成本亦不相同,以侵权人所承担的责任形态为标准决定适用何种过失相抵方式忽略了不同类型数人侵权行为之间的差异,更无法对侵权人清偿不能风险及诉讼成本进行合理分配。借鉴动态体系论,可对我国法中数人侵权行为中的过失相抵方式进行系统建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12条对各类数人侵权行为作了规定,但理论界对各类数人侵权行为之间的界限仍未达成广泛共识。共同过失侵权强调各个侵权人负有共同的注意义务,而当事人均违反了这一注意义务,因而构成共同过失,在共同过失侵权情形下,侵权人之间结合为一项整体,具有更为紧密的联系,将其归入共同侵权范畴之列并不会造成体系上的混乱。同时,举重以明轻,既然当事人的共同过失可构成共同侵权,只要当事人均负有同一注意义务,某些侵权人主观为故意,而另一部分侵权人主观状态为过失,此时同样可以构成共同侵权。共同侵权可分为共同故意侵权、共同过失侵权、故意和过失相结合的侵权。在共同侵权之中,各个侵权人结合为一项整体,从逻辑层面而言,最优的过失相抵方式为整体衡量法。但是,共同侵权内部同样存在多种类型,此时仍然应当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类型选择不同的过失相抵方式。在共同故意侵权中,鉴于故意侵权的可责难性非常高,应当否定此类案型中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在共同过失侵权中,由于各个侵权人的过失行为之间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应当适用整体衡量法,而当某一侵权人陷入清偿不能的境地时,则应采纳清偿不能风险再分配法。在故意与过失相结合的共同侵权行为中,在侵权人与受害人的外部关系上,应当排除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而当过失侵权人无法自故意侵权人处追偿时,应当引入清偿不能风险再分配法。在共同危险行为中,鉴于危险行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以及危险行为之间的弱关联性,应当适用单独衡量法,受害人与共同危险行为人身份重叠并不影响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在聚合因果关系案型中,各个侵权行为具有独立性,而基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贡献强度,此时应当采纳相对过失相抵法。而在共同因果关系案型中,侵权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及因果关系贡献度均较弱,此时应适用单独衡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