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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民事执行活动中,一些执行机构为了追求执行的结案率,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执行乱”与“乱执行”的现象。这种不良现象不仅容易侵害案外人的权益、激化社会矛盾,而且严重扭曲了法院司法为民的社会形象,使执行中的矛盾变得更为尖锐。正因如此,本文拟以民事执行程序中,调整民事强制执行当事人、强制执行机关与社会第三人之间权利冲突的第三人权利保护制度为题,进行研究与讨论。 全文共三万余字,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 正文的第一部分是“执行程序中第三人权利保护制度概述”。本部分通过对比与执行第三人相关的四组概念,厘清执行第三人的概念,将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为执行行为或被动或主动地参与执行,并依法派生出相关权利、义务的“利害关系人”纳入执行第三人之列。并将民事执行程序中第三人权利保护制度定义为:法律为合法权利受到强制执行行为侵害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以外的相对人提供司法救济的一项制度。通过进一步讨论,本文找出了这一制度具有被动性、事后性、法定性和权利保护性等四大特征;指明了这一制度具有制约强制执行行为不当干涉社会公众权利,为公民权利受到强制执行权的违法或不当侵害提供救济,平衡申请执行人、执行机关与被执行人三者之间的权力和权利等三项意义。最后,本文还对我国立法在这方面的规定进行了浅层分析。 正文的第二部分是“审视我国执行第三人权利保护制度的运行现状”。该部分首先调查分析了执行当事人这一特殊人群对执行程序中第三人权利保护制度的态度,发现这一制度没有得到公众的普遍理解,使作为中立裁判者和权威执行人的法院处于一种尴尬境地。然后,文章深入挖掘出问题的源头所在——立法上存在漏洞与冲突,实践的过程被非制度化参与。紧接着,本文反思了这一制度的理论依据,并对制度的修正提出了初步意见。 正文的第三部分是“域外第三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立法考察”。该部分共介绍了四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在这方面的立法情况,主要包括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法国,以及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并对上述国家有关执行程序中第三人权利保护的规则进行了比较评述。通过比较法学的研究,发现各国制度的共同点和不同点,从中获得启迪,抽象出对相似规则的立法理念,以指导改革。 正文的第四部分是“重构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第三人权利保护制度”。本部分首先指出了改革的四大基本原则:尊重法律传统、公共利益优先、全面救济与适度救济相结合、借鉴域外先进成果。然后从制度的总体定位、保护模式选择两方面进行规划,再就一般保护规则中的时效与期间、立案流程、程序选择权、防止恶意申请异议的措施、涉实体问题裁决的效力等问题,以及如何协调好判后答疑机制以及就执行标的提起诉讼的地域管辖制度这两项配套制度发表自己的看法。并建议在实践中通过增加裁决的民众参与度,加大监管的力度和抓好异议裁决人员的素养培训等三项措施,矫正这一制度已然在公众心中形成的不良形象。最后,笔者还就这一制度的存在是否会导致权利滥用、是否会不利于维护执行效率、是否不利于司法权威性的保护等三大质疑和诘难进行了一一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