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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也改变着我们居住的地球。科技是一把双刃剑,在带给人们富足生活的同时,也使人们深切地感受到破坏自然造成的恶果。环境问题引发的负影响,改变着我们对待环境一味索取的态度。全球气候变暖、极端天气增多、各地雾霾频发等环境问题极大地危害了人类健康。环境影响公众健康的特点是,持续的时间越长、影响的范围越广,经济损失就越大。环境问题对公众健康的影响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天津市环境质量为例,2016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比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平均水平低了近17个百分点,PM2.5平均浓度仍超标近1倍,NO2、O3两项指标年均浓度不降反升,分别升高14.3%、10.6%。水环境质量改善难度极大;受制于水资源短缺、境外污染重影响,生态用水严重匮乏,地表水Ⅲ类以上水体比例仅为20%,未达到国家25%的要求,劣五类断面比例仍高达50%,地表水环境质量改善任务艰巨。法治建设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基本途径。法律手段作为国家调控整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具有规范性、强制性等特点,具有其他调控手段无法达到的作用和力度。因此,解决环境问题,必须加快进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明确政府、企业和公众在保护环境方面的责任,规范各主体行为。截至目前,我国共颁布了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50余个: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针对不同污染因素的专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其他法律中涉及环境保护相关问题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但是,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体系尚不完善,依法治理环境的力度尚须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法治建设还有许多工作要做。2015年,时隔20多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再次进行修订,修订周期之长值得我们思考。本文从环境问题与公众健康的关系入手,通过对我国公众健康法治建设与环境执法情况的调查研究,针对我国环境立法实践中存在的公众健康亟待强化的问题,借鉴国外环保法治建设的立法趋向,提出了以公众健康为本的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理念和完善环境法律制度、改进公众健康立法、完善环境准入标准的建议。一是强调了环境执法的重要性,界定了政府与环保部门的责任、环保组织的职权。二是注重环保执法组织建设和执法过程监督管理,加大对违背环境法律法规行为的惩戒力度。三是提出了在环境立法和环境标准设立过程中维护公众健康的路径,完善实施细则和指导规则,在人力、财力、物力上保障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四是发动社会力量,建立完备的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群众监督在环境保护与维护公众健康中的作用。五是提出在环保保险、环保健康损害鉴定赔偿、环境保护基金等方面构建完备的保障体系,让公众在享受科技进步成果、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自觉地加入环境法治建设,尊法守法,保护环境,维护自身健康和公众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