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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活动能从制度上约束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行为,促使人们形成诚信的观念,促进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使我国逐渐转型为成熟的征信国家。随着信用经济的发展,我国目前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征信数据库并开始向全社会提供服务,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征信模式。大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个人征信制度是基础,而个人信息保护更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在如今征信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个人信用信息被不当收集和使用的情况比较频繁,极大的制约了征信业的发展,我们要注意协调和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征信机构掌握着大量个人信用信息,若不加以妥善管理、使用和公开,极易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损害被征信者的个人权益。本文在介绍信用征信制度的基本理论的基础上,主要运用了比较分析和归纳的研究方法,客观阐述了我国信用征信发展中对个人权益保护的欠缺之处,并通过比较研究国外相关成熟立法及特点,学习和借鉴并得到启示,提出完善我国信用征信中对个人权益保护的相关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基础理论部分,主要介绍了信用与征信的涵义,征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在我国建立征信制度的立法价值,以及在征信活动中对个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征信制度在我国的发展。通过介绍各地征信的立法现状,揭示我国目前在征信活动中存在的不足,包括立法层级较低,对征信内容界定的不明确,征信机构在征信过程中没有适当履行告知义务,以及在征信数据库系统中不良信用记录保存的时间过程等。第三部分是对国外建立成熟征信制度的国家的立法介绍。首先是介绍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个人权益保护的征信立法及其特点,然后据此引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及启示。我国可以借鉴国外较为成熟和完善的立法及经验,根据我国国情选择适合的个人权益保护的立法模式,加强征信活动中对个人权益的保护。本文最后一部分主要是对我国信用征信制度中的个人权益保护相关立法的建议。首先是完善与信用征信相关的法律条文及其他相关的配套的法律制度,其次是规范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再次是建立个人在征信活动中的权利体系,最后就是要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和行业自律,明确征信机构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