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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世纪意大利法学家提出未遂犯的概念伊始,刑法学界对未遂犯的研究就未间断过,学界争议较大的莫过于未遂犯的处罚问题。而在未遂犯的处罚问题中,除了未遂处罚的理论基础问题之外,在错综复杂的罪数形态中的未遂处罚问题也十分值得学界关注,但目前无论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罪数形态中的未遂处罚问题的讨论和研究均可谓凤毛麟角。尤其是其中的同种数罪与牵连犯中的未遂处罚问题,就因为缺少统一和有说服力的理论学说支撑而导致司法实践中操作混乱,破坏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因此,笔者以此为切入点,专门针对同种数罪和牵连犯这两种罪数形态中的未遂处罚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对司法实务界处理相关问题有所裨益。文章第一章主要讨论了我国未遂犯处罚的理论基础和现实聚讼。伴随未遂犯理论成长的最大争议的莫过于主客观两种学说的对立,但我国坚持了主客观相统一的未遂犯处罚理论基础。在中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中,通常认为犯罪的基本属性由犯罪概念所揭示,并构成了是犯罪的基础和灵魂。阐明犯罪行为主客观要件的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和条件化,二者是主客观因素的统一。因此,在未遂犯处罚理论中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以犯罪构成是否具备为标准的刑事责任理论,克服了客观未遂论、主观未遂论以及折中未遂论各自的片面性,奠定了中国刑事责任科学和合理的理论基础。文章第二章主要讨论了同种数罪的未遂处罚问题。同种数罪不仅包括一般的同种数罪,指的是行为人实施的触犯同一罪名的多个犯罪行为;也包括连续犯,指的是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连续犯作为同种数罪的一种,与其他一般同种数罪的区别主要是在主观方面。但是两者的处罚规则不同,连续犯不应实行并罚,而一般同种数罪可以实行并罚。相应的,在处理其出现未遂情形时,首先要看我国现行刑法是否对同种数罪有所规定,如出现连续犯或者刑法分则规定要按一罪处理的同种数罪未遂情形时,不应实行并罚。而对于刑法分则中没有规定按一罪处理的同种数罪出现未遂情形时,应考虑数罪并罚的规则。这是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实现刑法保障人权机能的要求。文章第三章讨论了牵连犯中的未遂处罚问题。文章首先肯定了牵连犯的处罚规则是从一重重处罚规则,而牵连犯中存在未遂犯的情形包括两种,这是与牵连犯的重要构成特征分不开的。对牵连犯中未遂犯的定罪处罚,要在从一重重处罚原则的基础下讨论。牵连犯是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因此,应在具体分析牵连犯各个犯罪行为的既遂和未遂状态、区分重罪和轻罪的基础上,来进一步确定牵连犯的定罪处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