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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研究是近来民法学界讨论的一个热点话题,对该问题的研究具有一定理论和现实意义。从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看,侵权责任的归责模式已经由“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演变为“损害-注意义务-因果关系”,安全保障义务实质是确定了一种基本的注意义务规范,以应对现代社会日益增多的各类危险。笔者结合法理和实践中的案例,讨论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若干基本问题。第一章分析了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德国法院法官从判例中发展起来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Verkehrspflicht)理论。该理论主张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特殊的谨慎义务,如果某人开创了一种社会交往关系,或者是设立了一个特殊的危险来源,他就有必要承担这种特殊的谨慎义务。第二章分析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由于对安全保障义务定性关系到违反义务所负担的责任究竟是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并进而牵扯到损害赔偿范围以及请求时效方面的差异,因此,对安全保障义务性质必须廓清。笔者认为该义务应界定为法定义务而非附随义务。第三章研究了安全保障义务范围,本文对如何界定“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分析,提出应按照相当性原则、可控制标准、期待可能性原则、信赖原则来确定义务的范围,并以自助户外旅游、一般日常社会交往、体育比赛三种社会活动类型为具体分析对象,探究了社会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责任范围。第四章探讨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情形下的责任承担问题。首先论证了应以过错原则为归责原则,并论述了认定过错的标准,责任性质,免责情形等相关问题。第五章对我国目前的安全保障责任立法进行了评析,并提出相应完善建议,重点讨论了加强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