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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随着人权保障运动的兴起,儿童人权保护在国际上受到广泛关注。世界各国不再采取被动态度,而是以保护儿童利益为原则,积极主动地思考公权力与私领域之间的权力平衡问题,以打破“家庭自治”的传统理念。在针对家庭儿童虐待的问题中,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对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做了规定,为国家介入家庭违法行为,保障儿童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我国深受“法不入家门”传统思想的影响,面对日益频发的家庭儿童虐待问题,现有的干预手段并未取得良好的效果。因为国家在介入私领域的过程中,不论是采取福利给付还是强制干预的措施,都会对家庭及成员的权利义务造成影响。强制干预可能造成家庭成员分离,亲情关系疏远,损害家庭功能,干预不当又无法保护儿童权益,从而加深国家、家庭、儿童三者之间的冲突和矛盾,阻碍公权力对家庭私领域的干预。因此,国家是否应该介入家庭、如何适当介入家庭,是国家权力运行不可忽视的问题。本文第一章为绪论部分。从第二章开始对家庭儿童虐待的概况进行探讨。从施虐主体身份的特定性、虐待行为的多样性、社会性的忽视和纵容、虐待行为的违法性、虐待行为的循环性等五个方面分析了家庭儿童虐待的特点,以及家庭儿童虐待出现的原因。对其造成的严重后果,本文从儿童的直接身体和间接心理影响、对施虐者自身的影响、对家庭内部的影响、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安全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本文在第三章论述了国家介入家庭领域的演变过程,从法理的角度论证了国家干预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基于儿童基本人权理论、儿童的社会价值、国家干预家庭的功利主义逻辑的法理基础,为国家干预手段提供了充足的理论依据。第四章从儿童虐待的发现与报告机制、家庭儿童虐待的调查程序、审查起诉、评估标准、儿童紧急保护措施、儿童家庭外安置措施、剥夺父母监护权措施等方面论述国家干预的程序手段及存在的不足,指出当前国家权力不当运行的根源是父母与未成年之间的权利冲突、国家与儿童之间的矛盾、国家与家庭之间的矛盾。本文第五章主要从依法干预、适度干预、儿童最佳利益、弥补家庭失能、尊重家庭自治、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等原则对我国国家干预儿童虐待提出建议。明确警察介入、法院介入、社会工作介入、义务主体报告的界限范围,并对国家、家庭、儿童三者之间的矛盾冲突提出调解方案。最后在完善国家干预家庭儿童虐待的方式和机制方面,提出相关建议。从而实现对国家干预家庭虐待的权力规制,以减少并遏制家庭儿童虐待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