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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加入WTO和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行政审判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证明标准是行政审判实践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研究行政诉讼案件的证明标准问题对于理顺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促进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高行政审判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一直以来,关于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方面的问题,目前行政诉讼法学界缺乏细致、深入和系统的研究。从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看出,行政诉讼的证明要求是证据确实、充分,这是“客观真实”证明要求在行政诉讼中的表现。然而,立法中单一的证明标准缺乏弹性,难以满足行政诉讼控权和维权,公正和效率的双重需要。立法滞后于实践的步伐,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现实迫切需要加强对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研究。着眼于此,为此笔者试图对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进行较为系统的论述,以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作为切入点,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考察,并在充分考虑了诸多相关因素之后,提出重构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一些个人看法,为具体案件的审判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参考。论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概述;第二部分为两大法系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比较研究;第三部分为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立法及实务研究;第四部分是重构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第一部分首先对比了国内外不同学者提出的证明标准的概念,笔者认为对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内涵的界定,应从证明标准与法律真实、自由心证和举证责任的关系入手分析。然后对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的特征进行阐述,总结为两点:灵活性和复审性。最后从对行政相对人的指导作用、对行政行为的规范作用、约束裁判者心证、公正和效率的需要这四个方面对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的作用进行了总结和概括。第二部分是对两大法系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考察,主要列举了两大法系的一些标志性国家,如美、英、德、法等国,关于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的相关规定。通过比较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特点以及所依托的正当性基础,从中探寻有益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启示,这为重新构建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体系提供了丰富的参考经验。第三部分是对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及实务研究。通过梳理立法以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从中可以发现证明标准的立法趋势,即我国立法者对事实真相的追求由客观真实向法律真实过渡,此外还肯定了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心证的重要作用,后又从四个方面简单分析了现行法律关于证明标准的不足,合理证明标准的缺失影响了司法裁判权威。在对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进行立法分析后,笔者结合两个案例,对对其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过程进行研究。第四部分是本篇论文的重点。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体系首先应明确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所应考虑的相关因素,笔者概括为五点:行政诉讼的目的;行政诉讼的价值选择;证明的难易程度;行政诉讼的审查程度;行政案件的类型和性质。然后笔者对重新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体系进行的具体论述,即在坚持法律真实理念的基础上,先对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与被告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确立原告的证明标准为合理可能性标准,再针对事实问题区分不同情形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以排除合理怀疑为一般标准,以优势证据标准为补充。最后,笔者通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即辅之以证明标准与举证责任的链接、自由心证的公开保障和行政程序证明标准的建构等制度架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