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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代理制度的发展,表见代理首先产生于19世纪末的德国,这是有其特定历史背景的。表见代理制度在我国新合同法上的确立,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过程中对交易安全保护的重视。大陆法系一般认为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但从其代理权的发生原因、行为后果、立法范例等方面分析,本文认为当属有权代理。有关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理论纷争,是对这一制度作用于实际生活所应当发生的具体效果以及立法选择之合理性的不同角度的观察结果。两要件说侧重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三要件说强调本人与第三人间利益的平衡,而新《合同法》依据前者所作出的规定,如果不对其具体适用予以限制性解释,则有可能损害无辜本人的正当利益。基于民法与商法、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存在的显著区别的认识,表见代理在民法和商法中应当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民事表见代理侧重于固守享有安全;商事表见代理更偏重于保护交易安全,相应地民事表见代理与商事表见代理也应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行为人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行为人有获得本人授权的外观、相对人主观上出于善意且无过失、行为人权利外观的形成与本人的言行有关、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已经发生改变是民商事表见代理的共同构成要件,而构成民事表见代理还应具备附加要件:本人对权利外观的形成具有过错。表见代理有多种类型,从发生原因的不同进行分类,主要有授权表示型、越权型以及代理权延续型的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效力,即三方当事人(本人、行为人和相对人)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是审判实践中的落脚点。本人应当承担行为人所为行为的法律后果,相对人应当向本人请求履行或负赔偿责任,同时相对人不应享有撤销权,对本人受益的表见代理,行为人对本人有费用返还请求权,而本人对于行为人所造成的损失亦有赔偿请求权。表见代理作为代理制度的一种,有必要对其与其他代理进行区别研究。表见代理从价值取向、效力状态、构成要件等方面与无权代理有着显著区别;在代理权的来源、法律后果等方面也与意定代理有所区别;同时作为法定代理的一种,表见代理与其他法定代理在成立宗旨、适用范围、本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法律后果等方面也是有区别的。最后,对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如何认定相对人“有理由”等实践中存在分歧的问题,随着电子商务与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而出现的电子代理人的问题,以及审判实践中常见的家事表见代理等问题,本文也分别进行了分析探讨。 关键词:表见代理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