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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因对于善意取得制度做了统一的规定,未分别规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在善意取得要件的设计上存在疏漏,导致学者与审判者对于此问题存在一些模糊的概念,进而导致实践中存在对于冒名出卖他人房屋行为有相同案情不同审判结果的情况发生。而对于此类行为究竟应如何处理,理论界没有统一的认识,实务界也有不同的审判意见。鉴于此,本文以冒名出卖他人房屋的行为作为行文的逻辑起点,逐步展开分析论证。首先,本文以冒名出卖他人房屋的案例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运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和规范阐释的方法阐述了冒名出卖他人房屋行为的共同要件,并指出了是因为现阶段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导致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此问题均未形成统一的意见。然后,笔者综合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历史分析的方法、法经济学的方法和规范阐释的方法阐述了分析了关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学者对于冒名出卖他人房屋的行为法律分析,接着笔者从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冒名出卖他人房屋行为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能否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制度和如何保护善意买受人等方面展开了论述。最后,笔者把笔墨着力于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以及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改进,望能对本文开头所提出的屡见不鲜的问题作出妥善地解决。本文拟从以下三章进行探讨。第一章以两个冒名出卖他人房屋的真实案例提出了本文所要着重探讨的冒名出卖他人房屋行为,引起读者的兴趣,从不同类型的纷繁复杂的各种案例中提炼出对于名出卖他人房屋行为的构成要件,为本文以后展开论述奠定基础。第二章分析了冒名出卖他人房屋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效果,分别从各国家和地区学者对于名出卖他人房屋行为的理论分析和笔者的观点两节展开论述。第一节笔者分别从德国、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我国大陆地区众学者对于冒名出卖他人房屋行为作出了观点引述以及笔者的点评。第二节笔者从分析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买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以及如何保护善意买受人三方面展开了论述。第三章笔者从如何完善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动产登记制度两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节笔者从分别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与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的必要性、境外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立法例和构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三个方面加以论述,笔者把笔墨着重放在了对于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的分析论述上。第二节笔者从我国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的定性以及对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方向的建议两方面进行了论述,以期能提出有所裨益的改进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