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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恶”代表着中国古代刑法的特色,其名称来源于隋代的《开皇律》,内容的最终成型却在北朝末期。北齐律非常明确地提出了“十恶之目”,即“重罪十条”,北周律虽然未见如此鲜明的律条,却也重惩这十种犯罪。从这十种重罪的内容可以看出,中国的统治阶级予以严厉打击是为了维护由“孝”至“忠”、由“家”至“国”这样一个等级分明的社会形态,加强君主的统治,巩固其地位。当然,这样的统治思想是汉族儒家文化在政治上的体现。 北朝的建立者是鲜卑拓跋部,鲜卑族在北朝建立以前还维持着氏族社会的形态,并且有建立在畜牧业基础上的独特的民族文化,这些都自然地渗透到它的法律之中。然而,在鲜卑族建立北朝后,逐渐丧失了其原有的文化习惯,直至基本被汉族同化。在这样的历史环境下,北朝末期的法律中出现了“重罪十条”这一充分体现汉族儒家文化的律条。这个过程无疑是非常值得深入研究的。 博弈论是一个非常成熟的经济学研究工具,本文试图用它来解释中国古代的一个重要法律制度——“重罪十条”的创设。首先,本文通过分析“重罪十条”的形成过程,总结“重罪十条”所体现的中国古代刑法儒家化的特征。由于十条重罪形成于北朝时期,而北朝又是鲜卑族建立的王朝,因此,本文通过回顾北朝刑法的演化历程,阐述在鲜卑族与汉族文化冲突的同时,汉族的儒家法律文化是如何将鲜卑族的法律文化同化的。在此基础上,本文引进了一般博弈论以及演进博弈论的一些基本相关概念,用博弈论的囚徒困境理论来解释在北魏前期,为什么鲜卑文化在朝廷中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然后,通过引进政府介入导致博弈支付产生变化的理论,分析孝文帝改革的结果为何使得北魏统治阶层的儒家化基本完成。最后,本文引入演进博弈论的ESS模型,解释在北朝末期,为何胡汉法律文化发生冲突时,汉族的儒家法律文化“占尽上风”,最终出现“重罪十条”这样能深刻体现刑法儒家化特征的律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