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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我国引入了英、美法国家流行的独立董事制度。根据2001年8月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在2003年6月30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新修订的《公司法》也明确了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制度是英美国家“一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下的一种制度安排,董事会既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又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不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为了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英、美国家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以更好地监督公司管理层。正如许多“舶来品”的法律制度一样,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环境下,其有效性往往并不一样。在英、美国家,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可能早已经被其他制度所解决,如中小股东的权利的司法救济机制,公司并购市场,以及经理人市场等。而这些在我国还未建立,但我国又有自己独特的制度环境。中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法人治理结构存在一系列问题,表现为股权结构过于集中而导致的“一股独大”,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没有完全分开导致“内部人控制”,董事会运作不规范,监事会不能发挥监督作用。本文通过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比较借鉴了英、美国家的先进经验,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和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目的在于探讨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全文共分四章,约3万字。第一章阐述了公司的治理机制和治理结构,对独立董事的涵义和法律特征,独立董事的职权、义务和作用进行了详尽的介绍,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独立董事制度的成因和发展历程。公司的治理机制包括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和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在公司治理结构内部,通过对公司控制权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制度安排,使公司的决策和执行发挥作用。在公司外部,通过产品市场、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和公司控制权市场等外部要素对经营者控制约束,达到保障出资者投资收益的目的。独立董事的核心价值在于其独立性,即在经济来源、法律地位和人格等方面独立于所任职的公司。此外,独立董事还要具备法律、经济的专业知识和公正勤勉的职业道德。要使独立董事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还要赋予其所必需的权利,主要包括对公司经营的知情权、发表独立意见权和决策的参与权,享有权利的同时,独立董事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于美国,产生的动因是要解决美国公司在“一元制”结构下的内部监督失控问题,此外,公司的经营者利用美国特殊的司法制度逃避责任,也是催生独立董事制度的重要原因。第二章讨论了我国上市公司在法人治理结构上存在的弊端,肯定了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上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国有股“一股独大”、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内部人控制”问题和监事会失灵问题。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特殊的历史原因和客观条件,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改制后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比例过高,且股权结构过于集中,这种特殊的股权结构是引发一系列问题的源头。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使独立董事能在公司的重大事项上发表客观的独立意见,影响董事会的经营决策,实现对公司经营者的有效监督,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阐述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进程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从1988年我国在香港上市的公司率先设立独立董事开始,到2001年8月1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立法体系的基本完成,再到新近修订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历经了近20个年头。在这期间,独立董事制度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诸如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模糊、选任程序不合理、在董事会成员中比例过低、职权设计不到位、法律责任缺失等问题依然存在。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原因是我国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结构和公司外部环境的不健全。美国公司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和成熟的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在我并不存在,股权结构和外部经济、法律环境的差异导致“舶来品”的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遇到了水土不服的问题。第四章探讨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途径和方法。针对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八项完善建议:细化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建立合理的独立董事选任程序,赋予独立董事相应的权限,培育独立董事人才市场,建立独立董事行业协会,协调与监事会制度的关系,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以及明确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创建过程也是制度创新过程,我们希望看到一个有效率的、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