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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简称《汉堡规则》)是众多第三世界国家经过几十年的艰苦努力,与西方航运发达国家进行长期斗争取得的成果。它反映了第三世界国家的利益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生效)在制定过程中吸收了《汉堡规则》的某些规定。《海商法》实施11年以来,我国航运业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随着海上运输关系的不断发展,为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有专家呼吁对现行的《海商法》进行修改和补充。在此过程中“我国的海运立法应当符合《汉堡规则》的原则”(胡正良《中国远洋》2003,7)。 因此,对《汉堡规则》的准确理解与翻译就显得非常重要。本文作者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认真阅读了《汉堡规则》的英文本,并找到这份公约的三个汉译本(《新编国际商务公约与惯例》王垂芳主编1990年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国际民事商事公约与惯例》卡尔·琼森主编1993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外合同(契约)法律实用全书》雷铣主编1994年中国经济出版社),进行仔细对比研究,根据法律法规的特点,结合翻译理论与实践进行评述。 本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讨论法律英语的定义、功能及特点;第二部分讨论翻译的概念、过程及法律英语的翻译;第三部分简要介绍《汉堡规则》及本文拟评论的三个汉译本;第四部分为论文的主要部分,分别从词汇、句法、文体等方面对上述译本加以评论,指出其优点,讨论其不足之处并提供作者的译文;最后进行简短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