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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种类的细化导致不同类别的保险合同之间的责任交叉。也就是说,在同一保险事故发生后,多个保险人就同一损失均需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而依据损失补偿原则的精神,禁止从保险赔付中获得额外利益。此时,多个保险人之间就存在对保险金额进行合理分摊的必要,然而保险人之间相互推诿是不可避免的,这无疑将成为矛盾的焦点和难点。我国确立的重复保险制度虽对此有所规制,但是由于对重复保险制度的严格界定,使这一领域众多的保险金分摊纠纷仍无法可依。这种分摊纠纷现象的客观存在与我国《保险法》相关制度的缺失之间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基于此,有必要引进“保险竞合”制度,弥补规范之不足。然而,保险竞合制度并没有引起我国保险法学界的重视,研究现状不容乐观。纵观目前国内外对于保险竞合制度的相关研究可以发现,外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对此问题的研究较多,尤其是美国。美国的保险竞合制度源于“other insurance clause”,并已通过一系列典型的判例确立。即使美国对保险竞合问题的相关研究最为深入,操作娴熟,但相关理论问题亦存在争议。我国国内对保险竞合问题的研究寥寥无几,没有引起学界及实务界的重视,多数学者只是一笔带过或直接照搬域外的观点。而实践中,当出现保险竞合情形时,各保险人就如何确定保险金给付顺序以及分摊数额等问题难于达成一致意见。基于此,本文结合国内外关于保险竞合制度的研究成果,通过对保险竞合内涵的把握和界定,进而对保险竞合情形进行类型化分析,定性保险竞合的适用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保险竞合纠纷的对策,得出自己的见解。本文认为,保险竞合是指在同一保险期间内,当发生同一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不完全相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合同均对同一损失负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情形。其构成要素包括:同一保险事故;同一保险期间;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合同且他们的保险责任存在交叉或重叠;不全相同的保险利益;多份保单均对同一损失承担保险责任。通过类型化分析,本文认为,在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费用补偿型人身保险等保险领域均存在保险竞合的情形。基于损失补偿原则及各方利益平衡的考量,不同的保险竞合情形适用有差异的分摊规则,具体包括比例分摊方式、限额责任分摊方式、顺序分摊方式等,此外,保险合同当事人可约定保险竞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