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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法律依据。依照该法的规定,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所谓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将若干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称之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部门。一般来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部门的外部关系可分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部门与部分或全部的行政处罚权被集中的部门的关系;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部门与保障机构,如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人民法院等部门的关系;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部门与新闻媒体及公众的关系等。由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从各个行政职能部门的权力体系中分割出来的,因此它与各部门之间存在许多责、权、利的复杂纠缠,这种纠缠使得相对集中行政处罚部门的外部协调关系比一般的行政部门具有更多的复杂性、多样性、广泛性和特殊性。
从广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的实践来看,该部门在处理与广州市工商局、规划局、环卫局、环保局、市交警支队等被集中了行政处罚权的职能部门的协调关系,以及公安部门、法制部门等保障机构和新闻媒体等的协调关系时,存在着很大的困难。这种外部协调关系困难,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造成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甚至使得个别被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因此而无以为继,被行政主管部门借机收回。
要破解上述的这些外部协调关系难题,相关部门必须着手进行治理理念的研究、划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边界、明确行政责任追究规则、建立长效协调制度及对现行协调机构重新进行职能设计、培养或引进公共关系人才处理公共关系事务等工作。通过完善上述工作,理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部门的法律关系,理顺工作机制,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制度得以进一步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