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颁行至今已有十年之久,虽然该法在颁行之初在整合原有零散的破产规范以及推进我国破产制度现代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实践的展开,这部“中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市场退出法”在制度设计上的一些不足也开始逐渐暴露出来。在这些不足之中,别除权制度的立法瑕疵是焦点之一。本文即着眼于这一焦点,通过对该制度理论基础和现行运行机制的分析,梳理出该制度在法律运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尝试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文章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别除权的理论基础,经由对别除权的概念解读、权利属性分析、基础权利范围分析来对该概念的内涵、性质和外延边界做详尽的论述。于概念解读,易知别除权是大陆法系破产法上特有的概念,英美法上虽然有对应制度,但内涵要显然窄于别除权制度。当前我国《破产法》并没有使用“别除权”的概念,在立法表述上尚有欠缺。对于别除权的权利属性,应依学界通说,肯认其只是民法上的担保物权和法定特别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上的延续,但同时应注意其在效用内容和适用范围上已经带有破产程序的独有特性,其与源权利之间并不能当然等同。就别除权的基础权利范围而言,担保物权纳入其中当属无疑,特别优先权和让与担保也可纳入进来,但所有权保留不可纳入其中,定金则要适其形式是属于货币还是特定物而定。第二部分分析现行实体法上别除权制度的运行机制,并指出这种运行机制在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本部分先介绍了《破产法》上别除权制度的规范体系,以及这种规范体系的生成背景,为运行机制分析的展开做好了背景铺垫。接着,文章结合别除权制度的规范体系,从别除权的行使和限制两个向度对其具体运行机制以及该机制在运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了详细的阐述。在别除权的行使方面,当前运行机制在清偿顺序、受偿范围等环节,程序设置还比较粗糙,在精细化方面还有待完善;在另外一些环节,如权利申报、权利确认、权利实现等,部分制度设计不合理,有机制革新的必要。在别除权限制方面,当前运行机制并没有很好地协调好保护和限制这两种立法理念之间的进退尺度,在重整程序中对别除权的限制过重,在和解程序中则又过分偏向于保护,不仅造成了别除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失衡,还影响了上述两种制度破产预防功能的发挥。第三部分为比较法借鉴。该部分以德国、日本、美国为比较对象,分析这些国家在别除权或者其对应制度上的设计,总结、分析其比较有特色且具有良好适用效果的制度设计,为我国别除权制度的完善提供横向的借鉴。第四部是我国别除权制度的完善建议,主要是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问题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首先,我国应完善对别除权制度的立法表述,不仅要在立法上明确使用“别除权”这一语词,还应在法条设计时明确该权利的基础权利范围。其次,对于别除权的行使,应总结实践经验,同时借鉴域外的立法成果,在别除权的申报、确定、受偿顺序、权利实现等环节,通过引入别除权行使期限制度、管理人变现制度以及修正债权人会议表决权设置等方式对运行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有效化解。最后,在别除权的限制上,于重整程序对别除权的限制应适当放松,于和解程序对别除权的保护应适当收窄,以此调和限制与保护之间的关系,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促进破产预防制度的功能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