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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品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承载企业商誉的商标也日益发达起来。我国最新修改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于2014年5月1日开始施行,修改的最重要的内容便是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声音商标,明确表示了声音商标可以注册并得到法律保护。 相比于与传统可视性商标,声音商标作为一类新兴的商标类别,具有动态性、无形性等特点,因此在申请商标注册的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相比其他非可视性商标,如触觉商标、气味商标等,声音商标又比较容易固定,具有较大的客观性,因此在使用和保护声音商标时具有更大的操作性。 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以商标注册为充分条件,学术界的普遍观点认为:只有具备商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要求,声音标识才有资格通过核准注册,进而取得商标专有权。与域外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相关法律及实施条例针对于声音商标注册的要件的规定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为了使我国在该领域有所突破,笔者主要从声音商标注册的实质要件方面研究分析,以更好的完善我国对声音商标注册条件的规定。 笔者将论文分为四个部分,首先介绍声音商标注册的域外立法现状,例如国际条约的规定,美国、欧盟、亚洲其他地区的立法等。其次从法学基础理论的角度,研究声音商标注册的实质要件,笔者在文中将其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两个部分,积极要件分为注册要件之显著性和合法性,消极要件分为注册要件之非功能性和非通用性。再次结合研究我国的《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揭示我国的声音商标注册立法中面临的问题,例如声音标识的显著性审查标准不明确、未绝对性的禁止功能性声音商标注册等问题。最后参照、借鉴域外的相关立法经验,对我国声音商标注册的实质要件提出可行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