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自发债券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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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自发债券是指自发自还债券,其中的“自发自还”是指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自行组织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机制。在世界各国,地方政府债券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为地方政府筹集建设资金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修订后的《预算法》对“地方政府自主发债”做出了相关的规定,赋予地方政府以适度的举债权。在其颁布后,发行的地方政府自发债券中很大一部分是地方政府债券置换。截至2015年9月18日,地方政府共发行置换债1.94万亿,到2015年底16万亿地方政府债务还有11.2万亿需要置换为债券,如果未来三年置换完,年均将置换3.7万亿。伴随着自发债券规模逐渐增大的同时其现有的监管仍存在信息披露制度缺陷,监管立法不完善,监管主体监管权法律配置混乱等问题,亟需完善的监管制度对其规制。日本和美国的地方政府债券起步较早,本文通过介绍美、日在对地方政府债券的监管中的先进经验分析了其对我国地方政府自发债券监管的启示:两国有着相对完善的体系,其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丰富的监管经验得我们学习。不仅如此,这两个国家目前在政府债券监管方面均采用的两级监管模式的监管经验更是值得我们借鉴的。通过中外对并结合当前中国国情,提出了如下建议:以《预算法》中心,地方政府债券监管法制为主体,更具体的监管法制细则视为支撑的理念完善立法提高地方政府自发债券立法层次,通过加强地方人大的监督以及建立地方债务管理委员会来健全地方政府自发债券监管配套机制,强化各级监管主体责任,通过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市场监管,最终制定出有中国特色的自发债券监管制度,确保地方政府自发债券可以长期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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