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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台的公司法对于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问题一直都是保持重点关注。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公司的发展也迎合了经济的发展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像母子公司这样的新型公司架构也开始兴起,这就给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带来了诸多新的值得研究的问题。特别是在母子公司架构中,因母子公司都具有独立人格,而在现实中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往往来自母公司甚至就是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当子公司的董事高管陷害子公司而母子公司均不作为时,母公司相应的也会受到损失,而现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仅适用于单一的公司架构,并没有赋予母公司股东代表子公司起诉不法侵害人的诉权,此种情况下母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便成了法律保护的空缺。而应运而生的双重股东代表诉讼能够解决传统诉讼模式无法解决的问题,能够在复杂的母子公司架构下维护母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国构建双重股东代表诉讼是大势所趋也是现实所需。美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完善的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虽然这些国家对于该制度的建立也经历了些许波折,但是最终制度存在的合理性是毋庸置疑的。笔者觉得在社会运行制度与社会模式不断更新的情况下,公司法相关制度遇到更多新的挑战,有必要更新制度以应对复杂多变的新问题。因此,在母公司中小股东合法利益存在法律保护空缺的情况下,有必要借鉴外国成熟的双重股东诉讼代表制度,同时结合中国实情以及股东代表诉讼的特征,规制出适合我国的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既不会与原有的法律制度相冲突,也会更好的促进社会大发展进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添砖加瓦。本文大致分为五个部分,主要是对双重股东代表诉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和理论基础进行分析论证,同时对该制度在我国的初步具体构建予以阐述。第一部分首先借以司法案例道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母子公司架构下的实践困境,随后用多起相似案例的简要概述,从侧面反映出引入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借此体现双重代表诉讼制度的优越性,最终来论证构建双重代表诉讼制度对于我国立法完善和社会经济发展上的必要意义。第二部分结合当下国内外支持与反对该制度的学说进行了分析,从支持者的理论角度论述双重股东诉讼制度对于解决中小股东利益方面案例的优势以及建立该制度的重要意义,也从客观上梳理出该理论的不足及改进;同时对反对者的观点进行驳斥,而且从反派学说的角度出发,尚没有科学可靠的理论依据能够证明双重股东诉讼制度存在十分明显的劣势和不合理性,并且也没能提出优于该制度的制度,因此我国建立该制度已经是大势所趋。第三部分开启该制度的初步构建,即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去适用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也就是说适用该制度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大致分为母公司对于子公司的控股要求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重要性认定两方面来讲,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股分为四个方面来进行利弊分析,包括全资控股、充分控股、绝对控股以及实质控制,最终笔者认为绝对控股更具合理性。同时母公司股东提起该诉讼时所代表的子公司应该是母公司的重要子公司,从具体的认证标准以及认证时间点来研究。第四部分对于该制度所涉及的诉讼主体进行了探讨,即原被告适格问题,双重股东代表诉讼提起的适格原告,在持股的比例和持股的周期上有一定的要求,根据原有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然后再结合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特征做出调整,同时考虑到股权交换以及股权转移等特殊情况对于该要求的影响,所以在股权交换以及股权转移的特殊情况下持股要件的要求也是有所变化。在被告范围方面,除了追究损害子公司的董监高之外,对于非公司成员但是对于损害公司的行为具有控制作用以及帮助作用的其他人也将涵摄到被告范围之内。第五部分对于该制度的前置程序以及诉讼防御进行了研究,坚持把握诉权的派生性以及践行“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的原则,在前置程序中牢牢抓住母公司股东起诉的基础是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而非自己的私利,同时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涉及母子公司,对于请求顺序笔者认为同时申请比较合理。考虑到不是所有的诉讼都是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如果公司内部有更好的内部救济方式,诉讼则可以中止以及终结,因此在防御机制中更好地发挥公司积极的作为以及公司的自我救济能力,给予公司一定的挽救权利,既降低了滥诉的可能性,同时可以更加效率的解决根本问题,从成本上也为司法节约了资源,另外能够让股东权益和公司运营之间达到平衡,而该制度的立法目的恰恰也是如此。